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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tz456

黄石市劳动监察部门如此执法,到底维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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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2013-3-18 10: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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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3-3-18 10: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名元 发表于 2013-3-18 10:13
想知道更祥细一点的情况!比哈说、为什么?争议!但不管是什么情况七年未结总是不正常吧! ...

详细可见88楼!

这次扣发奖金的事皆因此信访件而起
申诉人: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维护公司一线维权职工
住  址: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各社区

被申诉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维护公司
地    址: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诉请求: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实现自身法定权益。
一、事实与经历
申诉人系被申诉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职工。2009年3月以后在不签合同就不办理养老保险胁迫下,虽签了被申诉人制作的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被申诉人拒不交给申诉人一份,申诉人想申请撤销都无根据。
2005年9月6日,全体事实劳动关系职工(一线职工)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提交两份书面申请书:一份是申请被申诉人与一线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让一线职工参加工会组织。另一份是申请开发区劳动局指导、监察、督促职工提出的请求依法顺利实现。开发区劳动局局长苦苦协调20余天,被申诉人经理刘子金坚持不应允一线职工的请求,开发区劳动局只得指导申诉人去找黄石市劳动监察支队。
2005年9月29日,申诉人在黄石市劳动监察支队填写了举报申请书,10月12日黄石市劳动局领导批示立案。劳动监察支队历时两个月调查,协调处理无效,就建议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5年12月14日,部份一线职工向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半年时间做刘子金的工作,其间还有黄石市总工会协助做工作,均无结果,仲裁委员会只得于2006年5月19日给一份《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将申诉人直接送到法院》。
因多数一线职工交不起几千元的诉讼费(相当于一年的工资),申请仲裁的职工中仅8人分别于2006年6月上中旬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包括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诉讼。时至今日已过6年半仍有张隆珠、付翠云、秦爱民、卫大环、谢珍兰五人案子未结。事实证明诉讼之路完全是刘子金逼出来的,对维权职工进行打压,不准择优,不能享受休假旅游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对张隆珠进行辞退惩处。
面对刘子金不知悔改的违法用工行为,申诉人虽理性地采取逐步维权方式,但合法诉求却得不到支持。在2009年被申诉人为一线适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后,对50岁以下无力承担相对于环卫工人而言的巨额保险费的职工每月补助150元,对50——55岁每月补助100元,55——60岁每月补助60元,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以前工作年限拒不补缴养老保险费。2009年12月原案未结的经仲裁程序再增加诉讼请求与原案合并审理,另增加张细莲、张水英、胡爱珍、汪秋香四人经仲裁程序后起诉至法院,至此进入诉讼中的系列劳动争议案原告共有九人。不计算2006年5月至2009年12月三年半的时间,该系列劳动争议案在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也有三年审期法院未作出判决,其理由怕引起社会动乱。事实上经仲裁裁决后未起诉的申请法院执行虽拖了两年多最终执行了下来并未出现动乱。依法判案会引起社会动乱,那么法又是起的什么作用呢?不可思议。
申诉人面对的是权力部门维护违法用工,制裁维权职工,法律尊严遭践踏,维权职工精神受到摧残。
二、申诉事由
下陆区法院对案件久拖不决,极力维护被申诉人违法用工行为,肆意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尊严与统一;对刘子金的违法行为不但不依法予以制裁,反而滥用司法权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国家的权力机构尚且如此,那政府的公信力又何存!
三、申诉原因
案件久拖不决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极大影响,对法律是一种严重伤害。
当事人一般诉求拖一拖虽有损失但无大碍,申诉人急于要求法院尽早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是为了制止申诉人的损失无限扩大。如: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应补缴或续缴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申诉人垫缴的,由此演变成了被申诉人欠下了申诉的债务,多数申诉人是借贷缴纳社会保险费,借贷利息就是损失;补缴社会保险费是按现行缴费基数缴纳,与补缴前基数相比增加的部份就是损失。又如申诉人张水英生于1953年5月,于1995年8月1日起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至今已有17年多工龄,如果依法办理了养老保险,她在2010年前就可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几年养老金损失之外,今后就是办理养老保险开始享受养老待遇,过去的每年增加的养老金基数是永远的损失。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职工医疗保险不能办理,出现重大疾病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被申诉人强调没钱,不能为一线职工补办补缴社会保险,事实上市政府按每名职工每月拨付了300元钱(现在也许不止300元)为一线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被申诉人所说无钱补办不符合事实:占一线职工大部份的超龄人员,只拿少量的养老补贴,2009年以后招收的职工比2009年以前的职工人数多很多,应赔偿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很多,政府拨的钱每年剩余很多。
只有申诉人的诉求早日得到依法支持和执行,申诉人的损失才可降低,精神损害才能减轻。
2012年2月20日,申诉人就本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发了控诉电子邮件,该邮件已于3月7日下转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直至今日,没有见到任何处理答复。无奈之下,申诉人只得向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电子信访、书面信访)。若再不给予处理,申诉人就会在2013年3月份群体到北京上访申诉,不见处理就不打算回家,看一看宪法和法律尊严能不能得到维护。
黄石论坛打造黄石地区最大最热的时政交流平台,最前沿的舆论阵地,高度契合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网名建言献策为鄂东特大城市提供民间智库,积极传递正能量,注重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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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2013-3-18 10: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年时间、人一辈子有几个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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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2013-3-18 10: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让更多的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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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2013-3-18 10: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ztz456 发表于 2013-3-17 23:33
这次扣发奖金的事皆因此信访件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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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材料的时候中心思想要简明扼要,不要面面俱到忽视了重心,抓住关键问题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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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2013-3-18 12: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7年不予结案??强烈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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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3-3-18 12:4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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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3-3-18 12: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铠甲2 发表于 2013-3-18 12:10
近7年不予结案??强烈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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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实现自身法定权益。
一、事实与经历
申诉人系被申诉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职工。2009年3月以后在不签合同就不办理养老保险胁迫下,虽签了被申诉人制作的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被申诉人拒不交给申诉人一份,申诉人想申请撤销都无根据。
2005年9月6日,全体事实劳动关系职工(一线职工)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提交两份书面申请书:一份是申请被申诉人与一线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让一线职工参加工会组织。另一份是申请开发区劳动局指导、监察、督促职工提出的请求依法顺利实现。开发区劳动局局长苦苦协调20余天,被申诉人经理刘子金坚持不应允一线职工的请求,开发区劳动局只得指导申诉人去找黄石市劳动监察支队。
2005年9月29日,申诉人在黄石市劳动监察支队填写了举报申请书,10月12日黄石市劳动局领导批示立案。劳动监察支队历时两个月调查,协调处理无效,就建议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5年12月14日,部份一线职工向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半年时间做刘子金的工作,其间还有黄石市总工会协助做工作,均无结果,仲裁委员会只得于2006年5月19日给一份《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将申诉人直接送到法院》。
因多数一线职工交不起几千元的诉讼费(相当于一年的工资),申请仲裁的职工中仅8人分别于2006年6月上中旬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包括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诉讼。时至今日已过6年半仍有张隆珠、付翠云、秦爱民、卫大环、谢珍兰五人案子未结。事实证明诉讼之路完全是刘子金逼出来的,对维权职工进行打压,不准择优,不能享受休假旅游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对张隆珠进行辞退惩处。
面对刘子金不知悔改的违法用工行为,申诉人虽理性地采取逐步维权方式,但合法诉求却得不到支持。在2009年被申诉人为一线适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后,对50岁以下无力承担相对于环卫工人而言的巨额保险费的职工每月补助150元,对50——55岁每月补助100元,55——60岁每月补助60元,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以前工作年限拒不补缴养老保险费。2009年12月原案未结的经仲裁程序再增加诉讼请求与原案合并审理,另增加张细莲、张水英、胡爱珍、汪秋香四人经仲裁程序后起诉至法院,至此进入诉讼中的系列劳动争议案原告共有九人。不计算2006年5月至2009年12月三年半的时间,该系列劳动争议案在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也有三年审期法院未作出判决,其理由怕引起社会动乱。事实上经仲裁裁决后未起诉的申请法院执行虽拖了两年多最终执行了下来并未出现动乱。依法判案会引起社会动乱,那么法又是起的什么作用呢?不可思议。
申诉人面对的是权力部门维护违法用工,制裁维权职工,法律尊严遭践踏,维权职工精神受到摧残。
二、申诉事由
下陆区法院对案件久拖不决,极力维护被申诉人违法用工行为,肆意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尊严与统一;对刘子金的违法行为不但不依法予以制裁,反而滥用司法权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国家的权力机构尚且如此,那政府的公信力又何存!
三、申诉原因
案件久拖不决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极大影响,对法律是一种严重伤害。
当事人一般诉求拖一拖虽有损失但无大碍,申诉人急于要求法院尽早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是为了制止申诉人的损失无限扩大。如: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应补缴或续缴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申诉人垫缴的,由此演变成了被申诉人欠下了申诉的债务,多数申诉人是借贷缴纳社会保险费,借贷利息就是损失;补缴社会保险费是按现行缴费基数缴纳,与补缴前基数相比增加的部份就是损失。又如申诉人张水英生于1953年5月,于1995年8月1日起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至今已有17年多工龄,如果依法办理了养老保险,她在2010年前就可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几年养老金损失之外,今后就是办理养老保险开始享受养老待遇,过去的每年增加的养老金基数是永远的损失。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职工医疗保险不能办理,出现重大疾病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被申诉人强调没钱,不能为一线职工补办补缴社会保险,事实上市政府按每名职工每月拨付了300元钱(现在也许不止300元)为一线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被申诉人所说无钱补办不符合事实:占一线职工大部份的超龄人员,只拿少量的养老补贴,2009年以后招收的职工比2009年以前的职工人数多很多,应赔偿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很多,政府拨的钱每年剩余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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