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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邱雪斌

北大法律网:城管大队长段金寅的因公殉职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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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2 15: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少年子弟江湖老 发表于 2013-3-22 14:43
说明了武功再高,也怕菜刀,城管再牛,也服锄头!

{:soso_e114:}{:soso_e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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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2 15: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3-22 15:37
一个律师,不过说了点真话,就被从网上全面删除;一个诗人,仅仅因为关心黄浦江的水质,就被特别关照;一个 ...

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要辩证地看问题。{: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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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2 16: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暴力执法,必然会导致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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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2 17: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前人后 发表于 2013-3-22 16:01
支持楼上,暴力执法,必然会导致暴力抗法。

好好地看一下视频,根据法定程序下达了执法文书,履行了告知义务,态度端正、公平公正、文明礼貌、依法強拆。{:soso_e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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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3 20: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城管已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

3月19日,湖北省鄂州论坛版主、鄂州市城管局邱雪斌在当地论坛上发帖《》倾诉了城管队员的苦闷,他认为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城管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管难以提高自身执法水平。而城管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这一反常现象令人深思。而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观察,早在2008年,他就曾代表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全体队员致信湖北省政府,督促湖北省人民政府落实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落实了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现行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国发2002年17号文的决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目前综合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所对应的执法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筑法》等。而城管部门在整治这些法规规范领域内的各类现实问题方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特别是违法建设问题,而究其原因存在六大现实问题。


4.媒体评论:城管执法“打铁还需自身硬”

相对于小贩,在现实中城管人员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在网络上却为何在舆论场中“优势逆转”,一遇纠纷常常处于被怀疑、受批评的位置?对此,人民日报和人民网等众多媒体对连日来全国出现的热点事件进行了深入解读。

城管为何成为平民百姓的“眼中钉”

中国新闻网评论《城管为何成为弱势群体的“眼中钉”》指出,按说城管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公共秩序是于国于民有利的事情,可为什么许多平民百姓却不领情,不给他们鼓掌反而越来越厌烦呢?这当中的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城管的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正像有的网友指出的那样:“收费要钱成了城管执法的必修课,强扣物品是城管执法的主要形式,动手打人乃城管执法的家常便饭。”于是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与群众暴力抗法的悲剧不断轮番上演,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而奇怪的是,尽管近年来各地城管队员已经引起了群众的极大不满,被视为“打砸抢分子”,可仍然听闻一些地方还在不惜成本地强化城管的“执法”功能。诸如全副武装,装备钢铁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和反光背心等等,而这些新闻传递出来的信息表明,城管们被放在了与小摊小贩和其他底层群众的对立面上!正是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城管便成为不少城市管理者的“别动队”。

城管何以遭遇“不理解”

3月7日,人民网舆情频道《今日舆情解读:商贩和城管都不容易》一文针对“广州城管掐女商贩脖子押上警车”事件相关舆情进行分析并指出,小商贩的生活不易,背负太多骂名的城管们也有难处。城管是城市管理者也是为民服务者,类似广州城管掐人脖子的执法方式不论起因如何,终究丢的是管理者的脸,失去的是民心。城管们只有真正地把人民当做亲人,文明执法,城管打人的新闻才不会再见到,城管形象才能真正提升,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3月20日,人民网舆情频道《今日舆情解读:喊一声理解不容易》一文针对“广州城管被砍无民众援助局长痛心”事件相关舆情进行分析并指出,城管部门应当换位思考理解百姓疾苦。一个和谐公正的执法环境的创造既要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制度,也需要建立健全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文明素质也需全面提高。

3月21日的人民日报评论《城管何以遭遇“不理解”》指出:与一般的社会管理者不同,城管的管理对象大多是位居社会最底层的低收入群体。这使得城管执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打铁还需自身硬,要避免“同情弱者”的社会心理影响执法,屏蔽事件真相,城管人员就格外要注意执法刚性与柔性的结合,注意执法程序的严格公正,维护执法者自身的良好形象。从根本上说城管工作既是社会管理,也是群众工作,尤需弄清“我是谁,为了谁”。只有切实“把群众当亲人”,对被管理者利益上保护、情感上贴近、工作中照顾,通过一次次耐心劝说、文明执法,去打破坚冰、赢得人心,“不理解”才会越来越少。


5.人民网盘点“城管”的前世今生

城管,承担着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管理任务。这个集众多部门行政处罚权于一身的综合执法机构,其成立初衷是为了消除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近年来却一直饱受非议,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冲突成为社会热点。在许多人眼里城管是个既陌生又熟悉的机构。对城管制度从何而来,究竟管了哪些事,执法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城管执法总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等疑问恐怕一时难说清楚。

2011年10月19日起,人民网与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政治版联合推出“城管十问”系列报道。深入解读了城市管理应该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


四、舆情点评

连日来,继“广州城管被砍无民众援助”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湖北英山县城管队长制止违建遇袭身亡”事件推动了“城管”话题舆情热度的持续升温。在网络上关于“湖北英山县城管队长制止违建遇袭”事件的相关视频得到了广泛传播。而对于事件的具体细节和事件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类媒体和包括城管队员在内的众多网友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人民日报和人民网等众多媒体对连日来全国出现的热点事件相关舆情进行了深入解读。

城管们成了“网络弱势群体”

尽管湖北英山县城管遇袭身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在网络上,众多网民们的心理太平却倒向了被执法者一方。城管的公共形象在网友心里以负面居多且短期内挽回很难。有网友甚至认为骂人骂的最凶的一句话就是“你们全家都是城管!”

对于官方认定的“违建”一事,网络上的质疑的声音却很大。网民们认为事件背后与“强拆”有关,农民在自己家地上盖房不应算违建,城管们的“强拆”拆掉的是一个家庭的梦想,而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城管队长被砸死这一流血事件的发生。也有网友认为,遇袭城管也是受害者值得同情。城管的工作很无奈,以暴制暴的方式难以解决现实问题。有网友质问“文明的每一寸进步为什么总要以失去生命为代价来取得?”

而在我国城管如何规范问题上,网民们众说纷纭。有网友认为认为城管行业立法很有必要。让城管有法可依,才能真正执法为公、执政为民,接受群众监督。城管要杜绝人治,要纳入到法制化社会的轨道中来。而城管的执法标准一是以人为本,二是法治化。有网友认为将城管归编为警察队伍能够从根本解决问题。更有网友认为应该撤销城管,学香港一样由警察承担该任务。

城管严格执法不是错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刘星星指出,城管阻止违建遇袭却有网民拍手叫好让人心寒。一些人屡屡将批评的矛头指向城管,而正是这些城管维护着城市正常的生活秩序,让我们生活在有序而宽松整洁的环境中。如果没有他们,也许我们的城市就多了许多毁坏的树木、搭建的危房、占道的摊点、堆积的杂物、乱设的广告牌……我们享受着的习以为常的秩序都是城管费尽辛劳、背着不理解的骂名换来的。过去城管的确有许多暴力执法的行为,但近年来城管一直在改变执法作风,“微笑执法”、“鲜花执法”、“眼神执法”的出现也说明他们为改变自己的形象付出了大量的努力。

执法必须理性,但有时在那些失去理性、不听劝告的人面前根本就没有半点作用。法治社会何以容忍这种凶残事件的发生?如果说城管严格执法是一种错,错就错在他们过于对这个社会认真负责。

中国城管有六大问题

一位湖北省鄂州市城管队员邱雪斌认为,中国城管有六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城管立法问题;二是城管体制问题;三是民生的保障和改善问题;四是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问题;五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问题;六是法律保障、政治保障、经济保障问题;这六大问题不解决导致城市管理步履维艰,而社会各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将城管推上风口浪尖,人为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制约了城乡规划、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他呼吁国家出台《城市管理法》以规范城管执法。与此同时,有网友也对解决中国城管问题提出了建议:制度设计要完善,城管定位要明确,执法严明要到位,打击违法要重典。

城管执法的职能定位值得深思

据媒体报道,各地的城管都在不断的探索中都试图打破目前的执法困境,并且已经有所为,但依然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管住一个城市不难,和谐管理一个城市很难。城管必须要有服务意识,首先领导要有这样的意识。”《西安日报》一位跑市容市政新闻10余年的老记者肖持纲认为,若想和谐管理好一个城市,城管执法部门必须同时把自己看做是为老百姓服务的部门。城管工作模式和理念的创新首先来自于理念,特别是城市领导者理念的创新。

人民网“城管十问”系列报道的第十篇《中国城管走向何方?》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城管执法体制处于无行业主管部门状态。全国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中央和省级政府无单独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城管的执法职能是一种综合执法。对当前城管执法体制面临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从部门角度看问题,而应该放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的大背景下来考虑。部门职能界限模糊,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是多年来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顽症。当初探索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在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从体制上避免“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现象。

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必须伴随着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法治化发展。而法治化的城管执法必须解决两个城管执法核心问题:一是城管执法“姓甚名谁”,即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城管执法怎么管的问题,包括管什么和管的方法手段等。而城管职能的核心还是城市的市容市貌秩序环境卫生以及与这些职能相关联的其他职能。所以需要规范城管的综合职能,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地把需要办的事、想要办的事、难办的事、没有人办的事等都交给城管负责。城管不是也不应当是可以随意增加事项的“大箩筐”,城管也不应当成为各地的“二政府”。

有评论指出,城管队员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如何面对暴力?城管执法如何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预案和心理准备,这也应该是每一位执法人员应该思考的新课题。


(本文数据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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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1 20: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英山城管执法大队长段金寅的因公殉职说明了什么?
邱雪兵
【学科分类】行政管理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湖北英山;城管执法;段金寅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13年3月16日,英山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大队长段金寅在执法过程中,遭违建者背后偷袭,头部被锄头重击。至18日,段金寅宣布脑死亡,凶手已被刑拘。
  这样的故事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城管执法为何经常遭遇暴力抗法,是城管不依法行政?是城管不文明执法?是城管体制不顺?是城管执法机制不完善?还是国家立法不作为?
  我们不妨来审视一下什么是城市管理?什么是城管执法?城管有什么行政权能?城管为什么要采取非常规措施来达到行政目的?
  城市管理是对城市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实行综合管理,并进行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优美的环境、一个优良的秩序、一个优质的服务、一个优化的管理。城市管理是生产力、是一门科学、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我们应该走出“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环境”的误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营造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市,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断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落实了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同时符合《公务员法》的要求,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范围、人员编制、实现职权法定;凡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都交由城管行政执法局实施,同时,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公安协同机制和法院行政庭联动机制,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常见这样的现象:“城管队员一声吼、违法违章人员先动手”,城管队员经常遭遇有关职能部门的传唤和讯问,正义的执法行为往往以民事纠纷事件处理;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锁、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丧失了城管执法的刚性原则,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无法实施。奉法者强,就是说奉公守法者特别是执法者应该成为社会的强势群体,城管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这一反常现象令人深思。
  宣传教育在先,执法程序在先,对群众不理解的反复劝导,对群众的需求积极引导,对有条件解决困难的积极疏导,全国城管都在坚持这样严格要求自己的队员,今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度提出城管执法期盼法律保障,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城市管理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律的产儿”。因此,不能说每出台一部法律就成立一支执法队伍去执法,这是违背《行政处罚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的,城管走综合执法道路势在必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积极消除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积极营造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更是我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
  城管综合执法是国发2002年17号文的决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典范,使民意得到了充分的诉求,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目前综合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所对应的执法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筑法》等。
  其目的就是要积极消除行政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在城市管理领域就是要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国发【2002】17文明确规定城管队员由组织、人事、纪委、城管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城管队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依法履行公职,为城市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服务;城管人员的素质通过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组织专业培训,获得执法资格证书,其素质就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中国每个城市的城管队员都是经过公开招考的,都有行政执法证。城管执法的监督部门有:“政党监督、行政层级监督、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最主要的监督方式是各主管部门的督察队、政府法制办、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
  问题是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城管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没有法律保障,城管如何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城管部门在整治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违法建设、车辆抛洒、生活噪音、油烟扰民……方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特别是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破坏了城市规划、阻碍了城市建设,使市政工程和产业园区及各项建设无法入驻,不利于环境保护和“两型”社会建设,影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重点区域虽经多次联合整治,但反弹严重,不能彻底根治,究其原因,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违章人员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劳动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未能集约使用,城管局、街办、社区、村组没有能力解决他们的创业和就业渠道,弱势群体无安身立命的载体,他们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和意外事故没有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给个人、社会、单位和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草根经济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缺失,城市功能不完善,导致草根经济无立锥之地。城管部门想疏导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划行归市、规范经营成为空谈。
  (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部分城市没有落实国办发〔2002〕17文件、国发〔2004〕10号文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没有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区、街办、乡镇没有建立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公安协同和法院联动也是空白,城管进乡镇、街办、社区、机关、学校、农村成为空谈,不能形成合力,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不能实施。
  (四)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法》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琐、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和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五)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城管法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六)有少数新闻媒体未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将城市管理和执法妖魔化。
  【如果不立法规范城管, 中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
  城管综合执法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就是要积极消除行政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在城市管理领域就是要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要求的。
  城管综合执法是国发【2002】17文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目前综合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所对应的执法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筑法》等。
  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正确的。城管执法不能单方面地强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应该立法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法行为有法律保障,保证城市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更应该立法规范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社会分层和经济分层同时并存,社会矛盾复杂多变,部分国民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明知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也要挑战法律,阻碍执行公务;有些人员以违法犯罪为荣,作为一种资本,社会上好人怕坏人已经成为常态,这都是国家立法不作为、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造成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全国死亡和重伤的城管队员共计3700多人,这是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执法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还是城管立法的问题,如果进一步立法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设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将城管立法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对违法人员的人身或财物的强制执行权应该明确表述,有了法律保障,还用得着发行教材来教队员们合法保护自己吗?
  在执法过程中碰到暴力抗法,正当防卫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总不能等着违法人员杀死城管队员吧!目前很有必要立法赋予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积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
  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所以城市管理才得以顺利实施。我国只所以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情况,最大的问题是法制不健全、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城管如果不立法的话,我国今后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
  延伸阅读:
  16日,英山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大队长段金寅在执法过程中,遭违建者背后偷袭,头部被锄头重击。至18日,段金寅宣布脑死亡,凶手已被刑拘。
  提起16日的事发经过,英山城管局的执法队员虞意几度哽咽。当日9时许,34岁的段金寅率队友前往辖区巡查,途经温泉镇学府路廉租房小区时,发现小米畈村村民熊某正在小区入口施工建房。得知熊某建房未办理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即上前下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熊某的儿子在停建通知书上签了字,承诺马上停工。
  10时30分,段金寅和队友返程时,发现该房施工依旧,遂再次上前阻止,熊某及家人企图阻挠,并以“有人打架”为由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批评了熊某报假警的行为,并劝其配合城管队员执行公务。
  就在执法人员准备拆除违建房时,熊某的儿子突然捡起一块砖头欲砸向执法人员,被周围人员及时拦住。不想,当段金寅站在一边耐心劝说熊某的儿子,熊某突然举起锄头,击中段金寅的头部。段金寅当即倒地,不省人事,被队友们火速送往医院抢救,熊某被警方控制。
  事发后,英山县主要领导赶到县人民医院,要求院方不惜代价抢救段金寅。当晚9时,段金寅被转往武汉中南医院。前日17时,段金寅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望,被转回英山县人民医院。目前,当地医务人员仍在尽力救治。
  连日来,英山不少居民自发前往医院看望段金寅。“英山论坛”网站也在第一时间发帖公布事件真相,不少网友跟帖遣责暴力抗法行为,祝愿段金寅早日康复。
  英山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陈威介绍,段金寅工作认真负责,待人诚恳,今年初才被任命为城东执法大队长。
  据当地警方介绍,58岁的熊某曾在2005年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拘役过。经查实,其所建房屋属违建。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评析:
  一心向党党还在,做城管确实无奈;
  身份不明怎么办?挨打受骂家常饭。
  城管精英今何在?生老病死谁担待;
  国家立法期艾艾,暴力抗法在等待。
  痴心不改城管梦,擦亮城市意志坚;
  依法行政坦荡荡,城管为民心犹甘。
  【城管有六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城管立法问题;二是城管体制问题;三是民生的保障和改善问题;四是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问题;五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问题;六是法律保障、政治保障、经济保障问题;这六大问题不解决,导致城市管理步履维艰,社会各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将城管推上风口浪尖,人为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制约了城乡规划、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遏制了健康城市、畅通城市、平安城市、宜居城市、森林城市的顺利实施。】
                                        2013年3月20日于鄂州吴都新苑



【作者简介】
邱雪兵,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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