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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邱雪斌

一份城管提案请洋澜湖艄公代为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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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2: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洋澜湖艄公 发表于 2013-3-25 12:17
我不是政协委员,也不是人大代表,没有资格递交提案或建议,即使提交上去了也没人理睬。
你的这份“提案” ...

45岁了,还有什么仕途?心底无私天地宽啊!只是这89名城管干部可惜了,浪费青春热血。{: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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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2: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洋澜湖艄公 发表于 2013-3-25 12:17
我不是政协委员,也不是人大代表,没有资格递交提案或建议,即使提交上去了也没人理睬。
你的这份“提案” ...

正义会战胜邪恶的,我向来对徇私枉法、倒行逆施的狗官嗤之以鼻。{: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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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3: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城管已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

3月19日,湖北省鄂州论坛版主、鄂州市城管局邱雪斌在当地论坛上发帖《》倾诉了城管队员的苦闷,他认为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城管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管难以提高自身执法水平。而城管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这一反常现象令人深思。而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观察,早在2008年,他就曾代表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全体队员致信湖北省政府,督促湖北省人民政府落实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落实了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现行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国发2002年17号文的决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目前综合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所对应的执法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筑法》等。而城管部门在整治这些法规规范领域内的各类现实问题方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特别是违法建设问题,而究其原因存在六大现实问题。


4.媒体评论:城管执法“打铁还需自身硬”

相对于小贩,在现实中城管人员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在网络上却为何在舆论场中“优势逆转”,一遇纠纷常常处于被怀疑、受批评的位置?对此,人民日报和人民网等众多媒体对连日来全国出现的热点事件进行了深入解读。

城管为何成为平民百姓的“眼中钉”

中国新闻网评论《城管为何成为弱势群体的“眼中钉”》指出,按说城管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公共秩序是于国于民有利的事情,可为什么许多平民百姓却不领情,不给他们鼓掌反而越来越厌烦呢?这当中的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城管的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正像有的网友指出的那样:“收费要钱成了城管执法的必修课,强扣物品是城管执法的主要形式,动手打人乃城管执法的家常便饭。”于是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与群众暴力抗法的悲剧不断轮番上演,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而奇怪的是,尽管近年来各地城管队员已经引起了群众的极大不满,被视为“打砸抢分子”,可仍然听闻一些地方还在不惜成本地强化城管的“执法”功能。诸如全副武装,装备钢铁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和反光背心等等,而这些新闻传递出来的信息表明,城管们被放在了与小摊小贩和其他底层群众的对立面上!正是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城管便成为不少城市管理者的“别动队”。

城管何以遭遇“不理解”

3月7日,人民网舆情频道《今日舆情解读:商贩和城管都不容易》一文针对“广州城管掐女商贩脖子押上警车”事件相关舆情进行分析并指出,小商贩的生活不易,背负太多骂名的城管们也有难处。城管是城市管理者也是为民服务者,类似广州城管掐人脖子的执法方式不论起因如何,终究丢的是管理者的脸,失去的是民心。城管们只有真正地把人民当做亲人,文明执法,城管打人的新闻才不会再见到,城管形象才能真正提升,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3月20日,人民网舆情频道《今日舆情解读:喊一声理解不容易》一文针对“广州城管被砍无民众援助局长痛心”事件相关舆情进行分析并指出,城管部门应当换位思考理解百姓疾苦。一个和谐公正的执法环境的创造既要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制度,也需要建立健全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文明素质也需全面提高。

3月21日的人民日报评论《城管何以遭遇“不理解”》指出:与一般的社会管理者不同,城管的管理对象大多是位居社会最底层的低收入群体。这使得城管执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打铁还需自身硬,要避免“同情弱者”的社会心理影响执法,屏蔽事件真相,城管人员就格外要注意执法刚性与柔性的结合,注意执法程序的严格公正,维护执法者自身的良好形象。从根本上说城管工作既是社会管理,也是群众工作,尤需弄清“我是谁,为了谁”。只有切实“把群众当亲人”,对被管理者利益上保护、情感上贴近、工作中照顾,通过一次次耐心劝说、文明执法,去打破坚冰、赢得人心,“不理解”才会越来越少。


5.人民网盘点“城管”的前世今生

城管,承担着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管理任务。这个集众多部门行政处罚权于一身的综合执法机构,其成立初衷是为了消除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近年来却一直饱受非议,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冲突成为社会热点。在许多人眼里城管是个既陌生又熟悉的机构。对城管制度从何而来,究竟管了哪些事,执法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城管执法总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等疑问恐怕一时难说清楚。

2011年10月19日起,人民网与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政治版联合推出“城管十问”系列报道。深入解读了城市管理应该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


四、舆情点评

连日来,继“广州城管被砍无民众援助”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湖北英山县城管队长制止违建遇袭身亡”事件推动了“城管”话题舆情热度的持续升温。在网络上关于“湖北英山县城管队长制止违建遇袭”事件的相关视频得到了广泛传播。而对于事件的具体细节和事件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类媒体和包括城管队员在内的众多网友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人民日报和人民网等众多媒体对连日来全国出现的热点事件相关舆情进行了深入解读。

城管们成了“网络弱势群体”

尽管湖北英山县城管遇袭身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在网络上,众多网民们的心理太平却倒向了被执法者一方。城管的公共形象在网友心里以负面居多且短期内挽回很难。有网友甚至认为骂人骂的最凶的一句话就是“你们全家都是城管!”

对于官方认定的“违建”一事,网络上的质疑的声音却很大。网民们认为事件背后与“强拆”有关,农民在自己家地上盖房不应算违建,城管们的“强拆”拆掉的是一个家庭的梦想,而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城管队长被砸死这一流血事件的发生。也有网友认为,遇袭城管也是受害者值得同情。城管的工作很无奈,以暴制暴的方式难以解决现实问题。有网友质问“文明的每一寸进步为什么总要以失去生命为代价来取得?”

而在我国城管如何规范问题上,网民们众说纷纭。有网友认为认为城管行业立法很有必要。让城管有法可依,才能真正执法为公、执政为民,接受群众监督。城管要杜绝人治,要纳入到法制化社会的轨道中来。而城管的执法标准一是以人为本,二是法治化。有网友认为将城管归编为警察队伍能够从根本解决问题。更有网友认为应该撤销城管,学香港一样由警察承担该任务。

城管严格执法不是错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刘星星指出,城管阻止违建遇袭却有网民拍手叫好让人心寒。一些人屡屡将批评的矛头指向城管,而正是这些城管维护着城市正常的生活秩序,让我们生活在有序而宽松整洁的环境中。如果没有他们,也许我们的城市就多了许多毁坏的树木、搭建的危房、占道的摊点、堆积的杂物、乱设的广告牌……我们享受着的习以为常的秩序都是城管费尽辛劳、背着不理解的骂名换来的。过去城管的确有许多暴力执法的行为,但近年来城管一直在改变执法作风,“微笑执法”、“鲜花执法”、“眼神执法”的出现也说明他们为改变自己的形象付出了大量的努力。

执法必须理性,但有时在那些失去理性、不听劝告的人面前根本就没有半点作用。法治社会何以容忍这种凶残事件的发生?如果说城管严格执法是一种错,错就错在他们过于对这个社会认真负责。

中国城管有六大问题

一位湖北省鄂州市城管队员邱雪斌认为,中国城管有六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城管立法问题;二是城管体制问题;三是民生的保障和改善问题;四是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问题;五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问题;六是法律保障、政治保障、经济保障问题;这六大问题不解决导致城市管理步履维艰,而社会各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将城管推上风口浪尖,人为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制约了城乡规划、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他呼吁国家出台《城市管理法》以规范城管执法。与此同时,有网友也对解决中国城管问题提出了建议:制度设计要完善,城管定位要明确,执法严明要到位,打击违法要重典。

城管执法的职能定位值得深思

据媒体报道,各地的城管都在不断的探索中都试图打破目前的执法困境,并且已经有所为,但依然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管住一个城市不难,和谐管理一个城市很难。城管必须要有服务意识,首先领导要有这样的意识。”《西安日报》一位跑市容市政新闻10余年的老记者肖持纲认为,若想和谐管理好一个城市,城管执法部门必须同时把自己看做是为老百姓服务的部门。城管工作模式和理念的创新首先来自于理念,特别是城市领导者理念的创新。

人民网“城管十问”系列报道的第十篇《中国城管走向何方?》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城管执法体制处于无行业主管部门状态。全国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中央和省级政府无单独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城管的执法职能是一种综合执法。对当前城管执法体制面临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从部门角度看问题,而应该放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的大背景下来考虑。部门职能界限模糊,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是多年来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顽症。当初探索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在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从体制上避免“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现象。

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必须伴随着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法治化发展。而法治化的城管执法必须解决两个城管执法核心问题:一是城管执法“姓甚名谁”,即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城管执法怎么管的问题,包括管什么和管的方法手段等。而城管职能的核心还是城市的市容市貌秩序环境卫生以及与这些职能相关联的其他职能。所以需要规范城管的综合职能,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地把需要办的事、想要办的事、难办的事、没有人办的事等都交给城管负责。城管不是也不应当是可以随意增加事项的“大箩筐”,城管也不应当成为各地的“二政府”。

有评论指出,城管队员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如何面对暴力?城管执法如何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预案和心理准备,这也应该是每一位执法人员应该思考的新课题。


(本文数据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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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3: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发〔2002〕17号文的决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了“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办或乡镇〕、四级网络〔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即在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建立了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和城管公安协同机制,保证城市管理和执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市也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赋予城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录了城管队员,并落实了公务员身份。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湖北省人大和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条例》、鄂政发〔2007〕22号文,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城管队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甪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特别是对城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给予了明确表述。

  国办发〔2008〕74号文,已经将城市管理的职能交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城管部门的地位、性质、基本工作制度、内设机构、法律责任;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然而,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对于鄂州市人事局报送的鄂州市城管局〔鄂州市城管支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不予审批。其理由是:本应该立即审批,给予行政确定,但是一位省委领导打招呼不予审批。

  这一信息传到鄂州市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全体城管队员不禁齐声质问:“到底是省委领导说得算,还是法律说得算?中国是需要人治,还是需要法治?”

  根据鄂州编字〔2005〕62号文的规定:“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是正县级的行政执法单位,核定编制103名,实有人数97人,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其职能是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法律法规的授权情况是:《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7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国办发〔2008〕74号文等明确授权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既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为什么就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

  让人不懂,革命老区促进会不过是国家民政部审批的基层群众社团组织,并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的授权,更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发挥余热的联合会,难道他们是公务员返聘?是公务员重新投胎?拿双份工资?而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予以确认为公务员管理单位,这是为什么?是公务员管理处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呢?

  另外,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城市供销合作社、城市国库收付中心、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城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企业调查队、城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局等单位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他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据《公务员法》106条、中发〔2006〕9号文、组通字〔2006〕27号文、中央编办编综函〔2009〕109号文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局不予审批其参照管理。难道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心知肚明?

  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无耻到这种地步?他们为什么要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呢?他们为什么那么牛?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内部的一些腐败分子,吃中国纳税人的饭,却干着日本人的勾当。他们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而不顾,倒行逆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党营私、颠倒黑白,使政令得不到畅通,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未能在阳光下运行。其带来的结果是好的体制和机制未能贯彻落实,影响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及我国政权的稳定。体制和机制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经济是离不开政治体制和机制的,好的体制和机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需要日本人教和养,却干着结党营私,违反国家政令的事情,使好的体制和机制未能贯彻落实,危害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1997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大通过——由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城管局、市建委组成专班,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城管队员,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公示、公务员培训等环节,严格把关,于1997年9月和2004年3月分两次共录用127名城管队员,湖北人事网和鄂州市人事网都进行了公示。这127名城管队员都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市人事局、市纪委对他们进行考核、审查及公务员培训,并由市城管局组织了军训,省人事厅也颂发了公务员证,每位队员人手一份,国家公务员证上加盖了湖北省人事厅的公章,市人事局的熊副局长在公务员培训大会上明确告诉全体队员,他们是国家公务员。

  然而,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对鄂州市人事局报送的公务员单位进行审批时,鄂州市城管局127名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未得到确认,不予审批。当鄂州市城管的一名队员邱雪斌到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上访时,该处的一名姓姜的处长说:“天门城管打死人,省委一位领导打招呼,暂时对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不予审批”。

  真是笑话,天门事件不过是一个“个案”而已,并非普遍现象。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中国是需要人治,还是需要法治?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我国大部分省市依据国发〔2004〕10号文——《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办发〔2002〕17号文——《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央编办〔2003〕4号文、《行政编制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的规定,落实了城管的体制和机制,将城管队员纳入行政编制,落实了公务员身份,依法履行公职,实现职权法定。

  目前,江苏、浙江、山东、重庆、河北、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连、青岛、天津、武汉……等省市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的规定,落实了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部分省、市在城市管理领域设置了城管警察队伍,实现了城管公安协同机制,依法行政、城管为民。

  “同是太阳照、同是党领导”,难道湖北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十年来,湖北省人民政府没有遵循《行政处罚》、《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中央编办〔2003〕4号文、国办发〔2002〕17号文、国发〔2004〕10号文的规定,没有落实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没有出台一部独立的城管法规——《城管综合执法条例》来规范城管执法,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虽然,湖北省出台了鄂政发〔2004〕54号——《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但我省大部分地、市、州却没有积极回应,省政府也没有积极检查,江山未改、转圈推磨,政令得不到畅通,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得不到落实。

  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城市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令,未能落实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和城管队员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河南济源市城管队员集体围堵市政府事件,在国内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更令人不可理喻的是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竟然移花接木、本末倒置、倒行逆施、徇私枉法,将一些不符合《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规定的单位也纳入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腐败分子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置于何地?

  请腐败分子们睁开眼睛看一下外省市,他们是如何执行国家的政令的?是如何落实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市容环卫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欧美国家的许多城市,环卫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这有什么奇怪的?中国的掏粪工比腐败分子高尚多了,给予他们公务员身份合情、合理又合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再一次告诫腐败分子们,城市如果没有城管,这个城市是不可想象的,城市的秩序一乱,就会影响市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你们不会希望垃圾堵住你们的大门吧!不希望违章占道经营影响你们出行吧?不希望违法建设侵犯你们的相邻权或采光权,甚至倒塌捂死你们吧!你们搞职业歧视,无视城管队员和环卫工人的存在,你们的良心和党性何在?人无贵贱之分,只是分工不同,你们知道吗?

  因此,我要说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是在搞腐败、搞内耗,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其行为和日本人有什么差别?

  腐败分子们居庙堂之高,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政令,贻害的是党和人民的事业。

  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处的腐败分子们,你们违反了国家的政令,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我们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你们什么时候让我们知道真相了?请你们认真研读《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第106条、国发〔2002〕17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文、国发〔2004〕10文、《地方组织法》、《行政编制法》、鄂政办发〔2007〕22文、鄂政发〔2004〕54文、《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你们做了些什么见不得阳光的事。

  附: 湖北省鄂州市落实城管执法编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相关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甴公安机关来实施。

  2、《地方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3、《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特定行政权能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建设部《城建建设规定》:参加城管执法的队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

  5、2002年8月22日,国发〔2002〕17文:落实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6、2002年10月11日,国办法〔2002〕56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落实城管综合执法编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通知。

  7、《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行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权的队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

  8、2003年2月21日,中央编办〔2003〕4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9、国发〔2004〕10文: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10、鄂政发〔2004〕54文第23条:要求全湖北省各地、市、州在2007年以前落实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11、鄂政办发〔2007〕22文:落实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12、2002年2月21日,武编〔2002〕8号文:武汉市杌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的通知,1340名城管队员纳入行政执法编制、隶属于公务员序列管理。

  13、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公示:湖北省襄樊市人事局、城管局公开招录10名城管队员,纳入行政执法编制、隶属公务员序列。

  14、2008年2月27日,鄂编字〔2008〕2号文——鄂州市规划监察支队划归鄂州市城管局管理。

  规划监察是城管的五大的职能之一。规划监察队员30人是和城管支队98名队员同一天考进城管的,符合法定程序。

  15、2008年4月14曰,湖北省人事厅批准鄂州市规划监察支队3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6、2008年2月,住房建设部三定方案将城管职能划归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明确城管的性质、地位、基本工作制度、内设机构、法律责任。

  17、鄂州市是武汉“1十8”城市圈核心城市,武汉市能够落实城管行政执法编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鄂州市为什么不能?

  18、湖北省天门城管打死人只是个案,并非普遍现象。天门城管需要清理、整顿,可暂时不参公,但湖北省其他地、市、州为什么不能参公?公、检、法、司每年都有打死人的情况发生,那么他们的公务员身份就不落实了吗?

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
邱雪斌 139086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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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2008年,鄂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21名干部也遭遇到我们同样的事情,他们的公务员身份被狗官们偷梁换柱了,但他们齐心协力到鄂州市公务员局申诉,在鄂州市政法委书记李义龙的督促下,最后全部解决。公安干警们随时会有流血牺牲,他们维权有领导支持;城管干部也有因公殉职、流血牺牲的,如北京的李志强、湖北英山的城管大队长段金寅.....每年全国因公殉职、流血牺牲达30多人,重轻伤670多人,有领导维权吗?正因为城管局个别领导倒行逆施、徇私枉法、颠倒黑白,将单位搞得人心涣散、乌烟瘴气,89名城管干部被边缘化,丧失了行政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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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3: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无良的官员,倒行逆施、徇私枉法、胆大包天、丧尽天良,对一般干部和群众采取愚民政策,自以为高明,那不过是皇帝的新装、掩耳盗铃的把戏罢了。其实,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心里有数啊!火候还没到,还有更加严重的问题啊!总有一天会爆发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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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3: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重复一千遍:这89名城管干部在17年前就通过法定程序参加了公务员考试,都有公务员证和公务员培训证。目前,89名城管干部的参公身份被人占用了,腐败分子们公然冐天下之大不韪,倒行逆施、徇私枉法、颠倒黑白、偷梁换柱。{: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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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惠州市 2013-3-25 15: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请海洋委办理,转钓鱼岛编制,住钓鱼岛执法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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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3-25 16: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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