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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美国 2013-4-24 04: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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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承担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同时,该校也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建议家长同时向教育局投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以生为本是学校和教师的本分,没有一点爱心、责任心和担当的,有何脸面自称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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