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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东思

洪山区鲁巷小学对校园伤害事件不作为、家长讨说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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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4-23 22:39:35
强烈谴责学校的不作为,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与高度的关注,积极处理问题,而不是不闻不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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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4-24 02:06:40
         鲁巷小学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听到你们的声音?为什么不对该校负责人问责?
      是不是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觉得只要没出人命,一切都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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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4-24 02:11:42
秋天的海 发表于 2013-4-23 16:32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有看管不当责任,在孩子受伤后仍然不予以救治,是什么学校。教师后来还故意不给孩 ...

  故意给孩子弄一个不好的座位,估计班主任不止于此,最多可能就是疏忽了,不必对班主任过多谴责。这是主要是学校领导的做法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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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4-24 04:02:10
找媒体曝光曝死学校!!!欺软怕硬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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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美国 2013-4-24 04: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生为本是学校和教师的本分,没有一点爱心、责任心和道义的,有何脸面自称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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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美国 2013-4-24 04: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承担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同时,该校也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建议家长同时向教育局投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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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美国 2013-4-24 04: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承担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同时,该校也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建议家长同时向教育局投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以生为本是学校和教师的本分,没有一点爱心、责任心和担当的,有何脸面自称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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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4-24 04:37:32
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承担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同时,该校也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建议家长同时向教育局投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以生为本是学校和教师的本分,没有一点爱心、责任心和担当的,有何脸面自称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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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4-24 04:38:02
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承担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同时,该校也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建议家长同时向教育局投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以生为本是学校和教师的本分,没有一点爱心、责任心和担当的,有何脸面自称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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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4-24 10:34:12
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应该谨记的。请问这个学校是怎么想的?强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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