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12下一页
返回列表
查看: 3587|回复: 12

[投诉爆料] 鄂州市公安局办假案 意在掩盖几十名干警参与集资

[复制链接]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09:11:13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投诉行业: -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鄂州市公安局办假案  意在掩盖几十名干警参与集资

鉴定结论通书1.jpg 鉴定结论通书2.jpg 鉴定结论通书3.jpg 公安局上报检察院材料之一.jpg 公安局上报检察院材料之二.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东湖网友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10:26:32
为什么说鄂州市公安局办假案,请看证据!

1、以上上传5张图片,前3张是鄂州市公安局2013年元月24日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2张,节选法院引述:关于鄂州市公安局对刘伟、汪兰明集资诈骗案起诉书的部分内容。

2、《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刘伟、汪兰明集资诈骗1923.4万。其中刘伟1131.3万,汪兰明792.1万。

3、公安局上报检察院和法院的诈骗款变为:632.4万。少了1291万。其中刘伟由1131.3万变为204.9万;汪兰明从792.1万变为没有单独诈骗;出现一个刘伟伙同汪兰明共同骗取人民币427.5万(其中刘伟290万,汪兰明137.5万)。

4、《鉴定结论通知书》,送给了受害人;但公安局给检察院和法院的起诉书,公安局迟迟不送达受害人。受害人找专案组要,专案组负责人说:“我们只对检察院和法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东湖网友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10:51:32
鄂州市公安局,为什么不把起诉书送达受害人呢?
——怕受害人揭老底!
——怕受害人抓辫子!
——怕受害人对质(质疑)!
——怕受害人追问!
因为,受害人直接被骗。所以对刘伟、汪兰明犯罪事实最清楚。也一眼能看出公安局办案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
鄂州市公安局想以隐瞒的办法、想以“压”的办法,想以“拖”的办法,掩盖其办假案真相。这绝不能得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东湖网友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11:35:03
鄂州市公安局为什么把集资诈骗款由1923.4万,变为632.4万呢?
公安局的理由之一:诈骗犯还钱了。

既然还钱了,那就公布还款名单及金额吧。
——这是很自然的事,也是很敏感的事,也是应该做的事!高院、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明确规定。

2013年7月25日,董局长公开对受害人说:“可以公布”。
但是,始终没有公布。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甚至荒唐地说:“不公布,是为了保护证人。”

按照此理演绎,岂不是所有受害人都是证人?

怪就怪在公安局所要保护的,是已经拿钱到手的“证人”!而没有拿钱的“证人”,连知道“拿钱证人”的名字都不应该。

——鄂州市公安局对“拿钱证人”讳莫如深,吞吞吐吐,暗箱操作,始终不吐露,受害人有理由相信:这其中有几十名公安干警参与集资,不光是科级干部,还有副局长,还有退休的前任负责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东湖网友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15:16:06
鄂州市公安局为什么把集资诈骗款,由1923.4万降至632.4万呢?

公安局的理由之二:凡是用于金店进货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公安局不管,这部分款项自然不算诈骗。

——这是诡辩!
——如果不是存心忽悠百姓,如果鄂州市公安局从局长到办案民警都是这么理解、并且按这个理解思路办案,可见鄂州市公安局的整体法制水平。

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反过来讲,没有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就要受刑事处罚。受刑事处罚,是不是犯罪?既是犯罪,应不应该立案、侦办、起诉、判决?

什么叫“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同样是高院这个文件,对此,也有明确的界定: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就算汪兰明借款用于金店进货,但是,受害人报案之前,金店注销了,货物抽逃了,资金转移了,嫌犯千方百计逃避返还集资款(宁可坐几年牢,也不愿还钱受害人),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理所当然属于诈骗!理所当然要立案侦办!

一句话,公安局所谓“集资用于进货,属于民间借贷”,抽去了“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这个核心问题;并且把这部分诈骗款砍掉、隐瞒掉,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违背中央文件精神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东湖网友

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19:36:15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千方百计为哪般,自己违纪渎职不查,还一错再错,没有党纪国法,这是最可怕的!强烈谴责,违背中央关于非法集资的解释精神,肆意妄为,挑战法律,玩权玩火,,,一个机构,一个民簇没有勇气认错纠错,愚弄百姓,自欺欺人,是可悲的,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IP属地:湖北省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21:30:38
此诈骗案是以法律为准绳
还是由鄂州警察说了算
那此警察就是土皇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21:42:20
有事实
有证据
为什么不按法律为准绳去判
为什么不能公开已还的款
为什么为汪兰民开脱诈骗罪
有什么猫腻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6 22:42:51
有事实
有证据
为什么没有以法律为准绳去判断
为什么为汪兰民推脱罪责
为什么不能公开已还款记录
为什么不公平公正去帮帮弱势群体的受害人
不要让这样的办案人员的作为影响在我们心中的形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8 10:00:04
鄂州市公安局为什么把集资款,从1923.4万,降至632.4万呢?

公安局的理由之三:借了还,还了借,我们只算最后的数额。
公安局的这个说法,对不对呢?

请看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这里面有二层意思很清楚:
1、集资款要
全额计算,包括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
2、全额计算的集资款,要如数上报检察院和法院;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要另行标明,以便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对照文件精神,再看看鄂州市公安局的作法,是非、对错,一目了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