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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8 10:31:54
鄂州市公安局为什么把集资款,从1923.4万,降至632.4万呢?
公安局的理由之三:借了还,还了再借,我们只算最后的数额。
公安局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请看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如何界定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这里面有二层意思很明白:
1、集资款要全额计算,包括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
2、全额计算的集资款,要如数上报检察院和法院;案发前后已返还的数额,要另行标明,以便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对照文件精神,再看鄂州市公安局的做法,对错与否,一目了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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