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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8 23:13:30
单位强制女职工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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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广德县某公司在职工未递交申请的情况下,依据公司内部文件安排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高某内退,高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该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日前,这起劳动争议案在广德县法院审理终结,该公司一审败诉广德县某公司在职工未递交申请的情况下,依据公司内部文件安排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高某内退,高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该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1979年,高某经正式招工手续录用到广德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计划经济时期组建的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企业负担日益沉重。2000年9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过《××公司职工内部退休的管理规定》。按该规定,公司职工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应办理内退手续,按现行工资的75%%支付退养工资。2001年11月,经该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决定,又下发了《关于公司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对规定的执行进一步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和《通知》,2005年10月,该公司口头通知已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高某,告诉高某第二天不要到公司上班了,实行内部退养。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裁决公司安排高某重新上岗,并补发所欠工资、年终奖金及福利待遇。公司不服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高某提起反诉。
通过《××公司职工内部退休的管理规定》。按该规定,公司职工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应办理内退手续,按现行工资的75%%支付退养工资。2001年11月,经该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决定,又下发了《关于公司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对规定的执行进一步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和《通知》,2005年10月,该公司口头通知已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高某,告诉高某第二天不要到公司上班了,实行内部退养。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裁决公司安排高某重新上岗,并补发所欠工资、年终奖金及福利待遇。公司不服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高某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个人在未递交离岗申请的前提下,公司依据内部文件规定安排职工离岗,不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利,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安排高某到岗上班,并补发高某自停岗之日起所欠发的工资、年终奖金和福利待遇。(张军崔建红)
(案例=) 安徽省广德县公路运输公司在职工胡振东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其本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要求其内部退养,胡振东认为公司剥夺了他的劳动权而与公司对簿公堂。4月25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安排胡振东到岗上班,并补发停岗之日起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胡振东于1976年退伍后被分配至广德县公路运输公司工作。2006年8月1日,公司依据职代会通过的《广德县公路运输公司职工内部退休的规定》和《关于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之规定,通知年满55周岁的胡振东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内部退养。为此,胡振东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员会裁决公司安排胡振东到岗上班。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企业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定对职工实行内部退养,请求确认对胡振东实行内部退养合法有效。诉讼过程中,胡振东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停岗之日起所欠发的工资、年终奖金和福利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广德县公路运输公司在职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和本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据内部文件规定安排职工离岗,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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