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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5-4-11 14: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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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399999618530273px]我叫田锡栋,09年因患癌症,经过时任商务局副局长刘堂斌介绍将我碎石厂承包给江苏人张国琪,2011年春节后,张未按安监局红头文件的要求,三无操作,私自爆破生产,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双方协议,再多次口头文件通知后,张一意孤行,安监局也知晓的情况下,我停供炸药,消除安全隐患,而为什么安监局要求我不停炸药?导致张以此为由到法院起诉我违约,而合同上面明确规定,在国家安全生产法范畴内操作,否则,我有权依法依合同约定停供炸药,一二审法院多次依安监局出具的不能停炸药的证明判我违约,总计赔偿近500万元,这样是逼我家破人亡! [size=14.399999618530273px] 现提出以下严正质问:
[size=14.399999618530273px] 1,安监局在明知道张属于三无操作人员,不督办其相关安全手续,反而要求我为其提供炸药,意欲何为?
[size=14.399999618530273px] 2,二级法院在法理依据不足,湖北高院明确提出证据不足,为何二次宣判都要求我赔偿张总额那么多,我维护合法权益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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