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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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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5-6-24 1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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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这个案件简单清楚,一点也不复杂。
本案焦点是【我方停供原告炸药是否构成违约】。
我方事实证据如下,
1,武穴市安监局文件[2011年春节后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的通知]要求办理7大项安全生产必需的手续,原吿没有办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手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原吿未办理安全生产必需材料违反了双方[振亚碎石厂安全生产责任协议]的约定.
3,原吿未办理安全生产必需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此规定,原告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人.我方可按国法解除合同.但我方是暂供炸药要求原吿尽快办理安全生产必需的材料。
综上,我方作为法人代表是有权停供原吿炸药,根本没有违约!
如原告办理了安全生产必需的材料,我方停供炸荮,就违约了.
就是如此简单!居然被法官硬生生地整来整去弄了5年还没结束.这是典型的人为操作造成的恶果!
最坏莫过于人心!最坏莫过于有些司法工作的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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