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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襄阳] 枣阳政府正在制造湖北最大的种子冤案,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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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5-9-4 17: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帝震 于 2015-9-4 19:54 编辑

一、事发

2013年夏季,枣阳地区发生地栽香菇菌棒大面积死菇烂棒,受灾菇农直接损失397万余元(据枣阳检方起诉书记载)。另据枣阳价格部门估计,此次灾害造成间接损失近千万。枣阳种子局随后进行调查,认为是由于菌种经销商刘爱国销售假种子,种子不耐高温,导致了香菇菌棒大面积死菇烂棒,并将相关证据移送至枣阳警方。枣阳警方随即着手调查,并将这起案件上报至公安部,此案由此成为当年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也成为湖北近年来最大的农业刑事案件之一。菌种经销商刘爱国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罪,于2013年11月被逮捕。


二、离奇冤案

表面上看起来,这似乎是板上钉钉的铁案一桩,逻辑再完美不过:奸商贪图利益,售假坑农,造成巨额损失;政府挺身而出,执法护农,维护市场秩序。然而,转眼两年过去,一桩所谓的“铁案”为何迟迟无法宣判?刘爱国家属为何四处鸣冤、上访不断?

随着案件材料的披露和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显现。让人没想到的是,此案竟果然是一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冤案:

1)据枣阳公安局所作农户笔录记载,不仅使用刘爱国种子的菌棒出现死菇烂棒,而且使用其它品牌菌种的菌棒也出现了大面积死菇烂棒现象,甚至比使用刘爱国菌种的菌棒烂得更多更严重。而枣阳种子局之前却谎称、并在田间现场鉴定书上载明:只有使用刘爱国菌种的菌棒出现烂棒,使用其它菌种的菌棒生长正常,未出现死菇烂棒。枣阳种子局更是无视死菇烂棒现象的相对普遍性,选择性地认定,刘爱国的种子有问题,其它种子没问题。既然使用其它品牌菌种也出现烂棒,那么,为什么偏偏认定刘爱国的菌种有问题,其它菌种没问题?依据是什么?还是有什么猫腻?

2枣阳当年遭遇罕见旱灾(点击查看枣阳历史天气记录 http://lishi.tianqi.com/zaoyang/201306.html),气温极高,非常不利于香菇正常生长发育枣阳论坛上的一个帖子反映了当时的干旱情况,点击查看 http://bbs.zaoyang.org/thread-306194-1-1.html给栽培管理提出了挑战,因为科学研究表明,即便是高温香菇品种,适宜生长的温度通常也不超过32度,刘爱国承诺的温度也是32度,而枣阳当时的气温甚至持续多天高于35但枣阳种子局在调查事故原因时,丝毫不考虑气候因素和管理因素,也未考虑其它菌种同样存在死菇烂棒情况,在没有任何合法有力依据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专家,匆匆认定是刘爱国菌种质量不合格导致了生产事故。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无论如何不会这么干的,那么,枣阳种子局这么非法操作,出于什么动机?有什么猫腻?

3部分参与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没有鉴定资格,却非法参与鉴定,这其中包括枣阳种子局局长程朝阳并且据其它专家在法庭上供称,鉴定由程朝阳主导,鉴定书也是由程朝阳主笔,其它专家对鉴定书内容并不了解。那么,为什么允许无资格专家参加并主导鉴定?如此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制造非法鉴定,其背后有什么动机,有什么猫腻?

4田间现场鉴定由枣阳种子局单方面进行,未告知也未邀请刘爱国参加。为什么不让第一当事人现场参与鉴定?如此鉴定,何谈客观公正?这其中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

5送去做菌种质量鉴定的菌种样品由枣阳种子局单方面提取既未与刘爱国所售菌种作比对检测,也未经刘爱国确认。那么,样品到底从哪里来,是否真的是刘爱国所售菌种,来源是否可信?为什么不与原始菌种作比对检测,不经刘爱国确认?由这样的非法样品鉴定出的结果,何谈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如何可信?

6)出具菌种质量鉴定意见的单位不具有菌种质量鉴定资质,是非法鉴定

7田间鉴定和菌种质量鉴定均是非法鉴定,不具有司法效力。非法鉴定无法确保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权威性,不能证明相关事实。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非法鉴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既然如此,枣阳司法机关为何不将非法证据排除?是行政不作为,还是另有猫腻?如此作风,已经酿成了多少冤案?还将继续酿成多少冤案?

8)枣阳检察院起诉书陈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差距极大,涉嫌捏造事实。是办案不扎实?还是故意为之?

至今,枣阳司法机关在没有任何合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已羁押刘爱国近七百天,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原本是爱民政府痛打无良奸商的红色剧,变成了无法无德政府置百姓利益于不顾,玩弄法律,制造冤案的悲情剧。

本博与当事人关系密切,亲眼目睹了一桩冤案给当事人及家属带来的巨大伤痛和难以弥补的伤痕,亲眼目睹了普通老百姓在遭遇司法不公正时的冤屈与无力,深感老百姓作为弱势群体的艰难无助。后续本博将把相关证据材料公布出来,让这些阴暗的东西见见光,只盼望这个世界少一些黑暗、少一些不公!只希望所谓的依法治国真的能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只希望老百姓能安稳过日子,多一点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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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5-9-5 09: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希望查清真相。还各方以清白、还法律以尊严、还社会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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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9-5 20: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高任鸟飞123 发表于 2015-9-5 09:06
支持,希望查清真相。还各方以清白、还法律以尊严、还社会以公正…

谢谢!你说得对,必须依法查清真相,还当事人以清白!必须追究冤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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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9-5 21: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当年拍摄的枣阳大旱情况:
吴店滚河下游已经完全断流,花生成片干死

这金灿灿的不是稻谷、而是稻草(吴店幸庄)

绝收的苞谷

干裂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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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9-5 21: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面提到的第一点,公安局笔录里面不止一人提到:“不仅使用刘爱国菌种的菌棒出现烂棒,其它品牌的菌种也出现烂棒”。由于公安所作笔录是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我目前尚未得到授权,无权发布。但这些笔录我亲眼看到过,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写得清清楚楚,我可作证!
律师在法庭上也当庭提出质疑,公诉方未正面回应。可调取庭审录相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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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9-6 22: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帝震 于 2015-9-7 08:39 编辑

三、罪与非罪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以下简称伪劣种子罪,点击此处可查看百度百科上的介绍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ifUicErUmlxF9K3u5535Mva-Z6VKKMiJKaCu68h0ukDdWKx0Vwbff6Rdrl9iLrGIooz_5X4YRpprP8veNBcwq
)。对于法律,很多网友可能跟我一样,之前了解的不多,并不知道什么是伪劣种子罪,以及怎样的行为会构成该罪。所以在继续公布相关证据前,请允许我尽量通俗地介绍一下这个罪名,便于大家理解。(网上资料很多,感兴趣的网友可通过网络进一步了解。)

简单地讲,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通常需要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涉案种子是否是假种子?顾名思义,所谓伪劣种子罪,首先,种子必须是伪劣种子才有可能构成该罪如果种子不是伪劣种子,则无论种子造成怎样大的生产损失,都不会构成该罪。那么,如何鉴定种子是否是伪劣种子?国家法律对种子质量的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设备、鉴定程序等都有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

第二:伪劣种子是否造成生产损失?损失有多大?损失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在种子已被证明是伪劣种子的情况下,只有所售种子造成了巨大生产损失才构成该罪如果种子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则即便销售伪劣种子也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要承担行政处罚)。那么,如何鉴定损失原因(或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像种子质量鉴定一样,国家法律同样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程度的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程序等有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

第三:销售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明知种子是伪劣种子而故意销售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例如在不明知的情况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述三个问题,代表构成伪劣种子罪的三个要素,即:确实是伪劣种子、确实造成了巨大的生产损失、确实是故意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无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在司法实践中,除第三个问题难以进行客观鉴定外,通常至少需要三份客观鉴定才能证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成立(1)种子质量鉴定,回答第一个问题,确定种子是否是伪劣种子;(2)田间现场鉴定,回答第二个问题,确定种子是使生产遭受损失,即确定事故原因;(3)损失鉴定,或称价格鉴定,回答第二个问题,确定损失程度。

在本案中,公诉方枣阳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核心是上述三份鉴定。然而,除了损失鉴定争议较小以外,田间现场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均是非法鉴定(上文已简单陈述过)。换句话说,公诉方的证据仅能证明损失程度较大。至于涉案菌种是否是伪劣菌种,以及涉案菌种是否是导致生产事故的原因,公诉方的证据均无法证明。

后续将陆续公布种子质量鉴定和田间现场鉴定,并详细说明其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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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9-7 17: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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