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怀疑与相信
本帖的前三部分(“事发”、“离奇冤案”、“罪与非罪”)已经足以说明本案的冤情。在枣阳论坛上,当事另一方的受损农户代表之一冯兴军,对本帖进行了回应,侧面映证了本帖的真实性。为了进一步证明本帖真实性,我又写了本帖的第四部分,也就是近期更新的“真假鉴定之菌种质量鉴定”系列,公布了菌种质量鉴定的违法情况。随着越来越多事实被披露,真相越来越清晰,回过头来看,有几个疑问值得思考:
第一、刘爱国及其家属愿意承担责任,从未推托(农户代表冯兴军发的帖子中也承认了这一点)。冯兴军等农户代表完全可以走合法途径正当维权,为什么不走正路,却非要采用造谣、欺诈等非法手段,甚至几乎绑架了刘爱国,强行扣下刘爱国的车和证件,并试图利用政府,强逼刘爱国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他们背后的动机是什么?
第二、冯兴军等农户代表在既无合法的事故原因鉴定、也无合法的菌种质量鉴定,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四处造谣,屡次煽动群众堵政府大门,严重妨害公共秩序和刘爱国权益,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政府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放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政府的放任只会使违法犯罪活动更加嚣张!
第三、枣阳种子局作为种子管理部门,本来可以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事故原因鉴定和菌种质量鉴定,科学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给受损农户和菌种厂商一个交待,为何却非要通过非法手段,一手制造出两个非法鉴定(一个是非法菌种质量鉴定,由枣阳种子局委托武汉某检测中心进行,另一个非法事故原因鉴定,由枣阳种子局组织专家进行),试图歪曲事实,嫁祸他人?枣阳种子局的非法行为,已严重偏离了其法定职责,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受损农户和刘爱国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其背后动机是什么?作为国家公务机关,枣阳种子局的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难道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枣阳司法部门是枣阳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否尽到守门员的职责?如果司法部门能够把好最后一关,此冤案完全可以避免。不可否认,事故原因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确实专业性很强,司法人员并不是相关领域专家,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但是,律师在刘爱国逮捕后不久即已向枣阳司法部门指出本案相关鉴定的诸多明显非法之处,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让他们亮出证书就可判断,鉴定意见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肉眼就能看出,这些并非难以判断,相关部门为何不及时纠正冤错?
当前全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大潮势不可挡。我省有幸成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试点,是老百姓的幸运。本案存在诸多非法之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点甚至连农户自己也明白。之所迟迟无法宣判,说明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了行政干预等阻力。但是,正如已经被平反的诸多冤案一样,正义总会到来,哪怕晚一点。少数司法改革的反动派,即便一时得逞,最终仍不免被钉在耻辱柱上,接受历史和人民的审判!
正如湖北高院对我声明的那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要相信法律,相信我省司法人员的素质。
我相信枣阳政府最终会阻止冤案发生,站在司法公正一方,兴利除弊,惩恶扬善,而非站在司法公正的对立面,放任违法,助纣为虐。
相信枣阳政府会给当事人和关注本案的热心朋友们一个交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