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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帝震

[今日襄阳] 枣阳政府正在制造湖北最大的种子冤案,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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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3 13: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帝震 于 2015-10-3 13:56 编辑

4.本案《鉴定意见》是否缺少签名、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要着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鉴定意见》中,未注明鉴定事由、鉴定要求,仅写明受枣阳种子局委托对所送菌种进行检验;

本案《鉴定意见》上既没有鉴定人签字也没有批准人、审核人、制表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也没有盖检验专用章仅盖有检测中心的机构印章。

本案《鉴定意见》缺少签名、未盖检验专用章。是否是合法鉴定,对比法律规定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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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4 14: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5.《鉴定意见》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刑法解释》八十四条第十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0款规定: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本案《鉴定意见》于2013年6月18日制作完成,6月21日左右寄达枣阳种子局。枣阳种子局收到《鉴定意见》后,既未将《鉴定意见》及时转达给农户,也未及时转达给刘爱国及其家属。刘爱国至今仍未见到《鉴定意见》书面文件。刘爱国家属直到2013年10月份才得到《鉴定意见》复印件。

刘爱国家属及律师对《鉴定意见》持强烈怀疑态度,尤其对样品来源、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程序方法、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等提出了强烈质疑,并屡次向枣阳司法机关反映该情况。刘爱国在庭审也对此提出了质疑。

可见:本案《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极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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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4 14: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5.《鉴定意见》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0款规定: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本案《鉴定意见》于2013618日制作完成,621日左右寄达枣阳种子局。枣阳种子局收到《鉴定意见》后,既未将《鉴定意见》及时转达给农户,也未及时转达给刘爱国及其家属。刘爱国至今仍未见到《鉴定意见》书面文件。刘爱国家属直到201310月份才得到《鉴定意见》复印件。


刘爱国家属及律师对《鉴定意见》持强烈怀疑态度,尤其对样品来源、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程序方法、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等提出了强烈质疑,并屡次向枣阳司法机关反映该情况。刘爱国在庭审也对此提出了质疑。


可见:本案《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极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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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4 14: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让更多人看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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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5 14: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6.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经枣阳法院通知后,鉴定人并未出庭质证。这一情况可由庭审录像证明;刘爱国家属、部分农户,以及程朝阳、李堂仁、张广照、李家友等人均参加了开庭,也可证明本案菌种质量鉴定的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枣阳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中引用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辩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他似乎忘了,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试问:一个未经查证属实、未经确认是否合法的证据,怎么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有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分,如果非法证据也能作为定案根据,那将使枣阳产生多少冤假错案?


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仅此一条,本案的菌种质量鉴定意见依法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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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5 14: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帝震 于 2015-10-5 22:33 编辑

东湖社区有人评论本帖说:不要妄图用媒体、言论干扰司法公正。

博主想说:本案已经公开审理过,并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需保密情形。当一个人遭受司法不公时,当事人亲属有理有据地把真相揭露出来以求公正对待,这是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何来干扰一说??公众对案件提出合理质疑,何来干扰一说?
政府完全可以公开回应,这是博主和公众所期待的

对一个错误和漏洞百出、超期羁押的刑事冤案,舆论监督不仅不会干扰司法,反而会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而真正干扰司法的,恰恰是那些躲在暗处、害怕案件真相曝光的行政干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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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6 16: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7、本案菌种质量鉴定是非法鉴定

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而言,种子质量鉴定是最核心的鉴定之一。因为种子质量鉴定是要通过合法、专业、公正的程序方法来判定种子是否是伪劣种子,而种子是否是伪劣种子,直接决定了该罪名能否成立。

正是由于种子质量鉴定在定罪量刑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 19170-2003香菇菌种》、《NY/T 1846-2010 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对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样品、鉴定设备、鉴定方法、鉴定报告样式等作了几乎苛刻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等法律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而严格的界定,详细列举了非法鉴定的几种情形,以尽可能地排除非法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

本部分帖子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鉴定样品、鉴定报告样式、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五个方面,对本案种子质量鉴定的实际情况进行梳理剖析。除非有新的证明材料出现,如下事实已被现有材料证明属实
(1)本案种子质量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种子质量鉴定资质;(符合《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2)本案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人不具有种子质量鉴定资质;(符合《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3)本案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样品来源不明,样品数量、真实性、可靠性未知;(符合《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4)本案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名盖章,未盖鉴定专用章;(符合《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款)
(5)本案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符合《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的种子质量鉴定,累计出现了如上所述至少五种法定无效鉴定的情形
刑诉法解释》中关于无效鉴定的规定有两条(第85条、86条,其中第85条共有9款),而本案菌种质量鉴定竟然满足了其中的一条半(第86条和第85条1、2、3、7款)。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非常恶劣的,从头到尾、从外到内彻彻底底的非法鉴定。

如果依据如此严重违法的种子质量鉴定判定刘爱国菌种是伪劣菌种,枣阳司法将如何再取信于枣阳人民?枣阳政府将如何再取信于枣阳人民?不仅刘爱国家属不同意,有正义感的老百姓也不会同意,法律更不会同意!

在此呼吁枣阳政府及时果断阻止冤案发生,为老百姓树立司法权威、法治权威,还当事人以公道,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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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7 15: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怀疑与相信
本帖的前三部分(“事发”、“离奇冤案”、“罪与非罪”)已经足以说明本案的冤情。在枣阳论坛上,当事另一方的受损农户代表之一冯兴军,对本帖进行了回应,侧面映证了本帖的真实性。为了进一步证明本帖真实性,我又写了本帖的第四部分,也就是近期更新的“真假鉴定之菌种质量鉴定”系列,公布了菌种质量鉴定的违法情况。随着越来越多事实被披露,真相越来越清晰,回过头来看,有几个疑问值得思考:

第一、刘爱国及其家属愿意承担责任,从未推托(农户代表冯兴军发的帖子中也承认了这一点)。冯兴军等农户代表完全可以走合法途径正当维权,为什么不走正路却非要采用造谣、欺诈等非法手段,甚至几乎绑架了刘爱国,强行扣下刘爱国的车和证件,并试图利用政府,强逼刘爱国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他们背后的动机是什么?

第二、冯兴军等农户代表在既无合法的事故原因鉴定、也无合法的菌种质量鉴定,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四处造谣,屡次煽动群众堵政府大门,严重妨害公共秩序和刘爱国权益,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政府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放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政府的放任只会使违法犯罪活动更加嚣张!

第三、枣阳种子局作为种子管理部门,本来可以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事故原因鉴定和菌种质量鉴定,科学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给受损农户和菌种厂商一个交待,为何却非要通过非法手段,一手制造出两个非法鉴定(一个是非法菌种质量鉴定,由枣阳种子局委托武汉某检测中心进行,另一个非法事故原因鉴定,由枣阳种子局组织专家进行),试图歪曲事实,嫁祸他人?枣阳种子局的非法行为,已严重偏离了其法定职责,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受损农户和刘爱国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其背后动机是什么?作为国家公务机关,枣阳种子局的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难道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枣阳司法部门是枣阳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否尽到守门员的职责?如果司法部门能够把好最后一关,此冤案完全可以避免。不可否认,事故原因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确实专业性很强,司法人员并不是相关领域专家,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但是,律师在刘爱国逮捕后不久即已向枣阳司法部门指出本案相关鉴定的诸多明显非法之处,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让他们亮出证书就可判断,鉴定意见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肉眼就能看出,这些并非难以判断,相关部门为何不及时纠正冤错?

当前全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大潮势不可挡。我省有幸成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试点,是老百姓的幸运。本案存在诸多非法之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点甚至连农户自己也明白。之所迟迟无法宣判,说明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了行政干预等阻力。但是,正如已经被平反的诸多冤案一样,正义总会到来,哪怕晚一点。少数司法改革的反动派,即便一时得逞,最终仍不免被钉在耻辱柱上,接受历史和人民的审判!

正如湖北高院对我声明的那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要相信法律,相信我省司法人员的素质。

我相信枣阳政府最终会阻止冤案发生,站在司法公正一方,兴利除弊,惩恶扬善,而非站在司法公正的对立面,放任违法,助纣为虐。
相信枣阳政府会给当事人和关注本案的热心朋友们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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