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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邱雪斌

dswkt: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划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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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3 12: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2月,住房建设部三定方案将城管职能划归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明确城管的性质、地位、基本工作制度、内设机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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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3 12: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鄂州编字〔2005〕62号文的规定:“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是正县级的行政执法类事业性单位,核定编制103名,实有人数97人,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其职能是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法律法规的授权情况是:《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7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国办发〔2008〕74号文等明确授权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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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3 13: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发【2000】63号文、国发【2002】17号文、国发【2008】74号文已经将城市管理的职权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明确城管的性质、地位、内设机构、基本工作制度、法律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建立由市长牵头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市长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长兼任,依法构建大城管体制,市、区、乡镇、街办建立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同时建立公安协同机制,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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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3 14: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省市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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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3 21: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山茶社 发表于 2015-12-23 14:14
其他省市是怎么划分的?

大部分省市已经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划归为行政单位,在解读政策、理解政策、执行政策上面力度很大,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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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4 11: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山茶社 发表于 2015-12-23 14:14
其他省市是怎么划分的?

也有部分省市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划归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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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4 12: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围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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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4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入进去就知道了,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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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4 23: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照管理又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类,前一类使用行政编制,后一类使用事业编制。人社部门一般将参公的群团机关和所谓的公务员“七大机关”并称为“八大机关”,由于其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一般都可以和公务员直接交流,成为了事实上的公务员,而在公务员招录的职位表上也经常不再标注其参公性质。而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与公务员直接交流,中央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政策,地方政策也是五花八门,其与公务员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
  那么,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直接定性为公务员,而是要定性为参公人员呢?这说明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使用行政编制、财政负担工资,但其工作职责中非官方的性质较强,一般不认为其属于履行公职。从这个角度来说,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人社部门以其使用行政编制为由,认定其可以和公务员直接交流还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使用事业编制,按照同理推论,是不是也可以直接交流呢?由此可见,在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或现有政策没有调整之前,参公人员和公务员确实是有差别的。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参公人员的招录途径、工资福利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和公务员基本一样,大家对参公的认可度相对也比较高,其人员可看作是“准公务员”。
  参公管理这一政策的制定有其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这一政策的权威性。按照《公务员法》,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但事实上,由于参公的审批权在省一级人社部门手中,诸如党校、信息中心、人才中心、发展研究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干休所甚至电视台等为数众多的明显公益性质、不具备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参公管理,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扩大了参公人员数量,造成了事业单位之间的不公平,影响了审批工作的权威性。部分地区甚至违规搞市批参公和县批参公,造成了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泛滥。参公审批过程中靠领导、凭关系的现象比比皆是,形成了人们常说的“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实。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全国层面上统一参公审批、明确参公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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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1 1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也是一种力量。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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