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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2-24 23: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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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照管理又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类,前一类使用行政编制,后一类使用事业编制。人社部门一般将参公的群团机关和所谓的公务员“七大机关”并称为“八大机关”,由于其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一般都可以和公务员直接交流,成为了事实上的公务员,而在公务员招录的职位表上也经常不再标注其参公性质。而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与公务员直接交流,中央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政策,地方政策也是五花八门,其与公务员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
那么,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直接定性为公务员,而是要定性为参公人员呢?这说明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使用行政编制、财政负担工资,但其工作职责中非官方的性质较强,一般不认为其属于履行公职。从这个角度来说,参公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人社部门以其使用行政编制为由,认定其可以和公务员直接交流还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使用事业编制,按照同理推论,是不是也可以直接交流呢?由此可见,在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或现有政策没有调整之前,参公人员和公务员确实是有差别的。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参公人员的招录途径、工资福利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和公务员基本一样,大家对参公的认可度相对也比较高,其人员可看作是“准公务员”。
参公管理这一政策的制定有其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这一政策的权威性。按照《公务员法》,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但事实上,由于参公的审批权在省一级人社部门手中,诸如党校、信息中心、人才中心、发展研究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干休所甚至电视台等为数众多的明显公益性质、不具备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参公管理,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扩大了参公人员数量,造成了事业单位之间的不公平,影响了审批工作的权威性。部分地区甚至违规搞市批参公和县批参公,造成了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泛滥。参公审批过程中靠领导、凭关系的现象比比皆是,形成了人们常说的“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实。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全国层面上统一参公审批、明确参公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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