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倒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彦君!
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建军办案故意违反法律
2000年3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抢包头市东河区金龙王街12号院许长城的95.72平米房屋和1.218亩建幼儿园用地,时至今日未给一分钱赔偿。2014年5月27日许长城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对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7月3日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东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裁定称“本案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建设拆迁安置过程中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与原告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许长城的起诉。许长城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2014年10月8日把民事上诉状交给了东河区人民法院谭雪红。谭雪红说需要一个月才能把上诉案卷送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2014年11月初,许长城就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等了二十多天,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没有人给许长城送传票,也没有人通知许长城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传票。
2014年11月25日我们找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问许长城的民事上诉案是哪位法官审理,立案大厅说找民三庭胡建军。我们在中级法院西门打电话找胡建军,找不到。我们又给民三庭另一个办公室打电话找胡建军,接电话的女法官说:许长城的民事上诉案已经开完庭了!
胡建军没有给许长城送开庭传票,也没有通知许长城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开庭传票,也没有打电话通知许长城开庭,许长城的民事上诉案怎么就开完庭了?岂不是咄咄怪事!
2014年11月25日当天,我们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控告胡建军不给许长城送开庭传票,也没有打电话通知许长城开庭,许长城的民事上诉案就开完庭这件事。
2014年12月2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一位姓赵的主任答复说:“胡建军给许长城送过传票,留置送达把传票贴在了你家防盗门上,有我们的法警作证,胡建军还照了相。”
事实是,我们没有一天不在家,我们家防盗门外就没有胡建军贴的传票!
就算胡建军留置送达把传票贴在了我们家防盗门外,胡建军这样送传票是地地道道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明明白白: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才可以留置送达。胡建军没有找过许长城,也没有找过他的同住成年家属,许长城和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不存在拒绝接收传票,胡建军凭什么留置送达给许长城送传票?
毫无疑问,胡建军的留置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是胡作非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还清楚地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胡建军把传票贴在我们家防盗门外,防盗门外不是我们的住所。楼房里任何人家的防盗门外都不是住所。毫无疑问,胡建军的留置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是胡作非为!
胡建军不是看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胡建军是借审理许长城民事上诉案,开庭前必须给许长城送开庭传票的机会,故意把传票不直接送给许长城,也不直接送给许长城同住成年家属,他也没有把传票贴在我们家防盗门外。胡建军的用心,就是让许长城不能出庭参加诉讼,让许长城丧失二审诉讼权利,让许长城败诉,报复许长城!
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胡建军留置送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胡建军留置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5年5月4日以包市检民(行)[2015]15020000003号检察建议书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胡建军伪造证据陷害许长城
2014年10月、11月我们没有一天不在家,去早市买菜,去广场活动和上街,我们每天多次出家门,进家门,就没有看见防盗门上有法院贴的传票。胡建军故意把传票贴在不知哪栋楼房哪一家防盗门上,照了相,谎称留置送达把传票贴在了我们家防盗门上。胡建军这是玩欺诈,伪造证据陷害许长城。是不是玩欺诈,把胡建军照的照片拿出来,事情即真相大白!
胡建军为什么要报复陷害许长城?
2014年6月10日许长城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举报胡建军渎职犯罪,胡建军怀恨在心,因而利用审理许长城上的民事上诉案,对许长城实行报复陷害。
2015年1月3日、11月26日我们两次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彦君院长递交控告信,控告胡建军办案故意违反法律和伪造证据问题。近14个月时间过去了,王彦君置之不理。事情清清楚楚:王彦君包庇胡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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