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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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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15: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间:2020-03-19 评论 (0条)



黄梅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立农村公路管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努力实现建好、养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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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17: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管护主体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梅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并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边坡、排水沟、绿化、候车亭等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等。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自然村、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农田间的机耕道(属田间道路)、村民小组和自然垸内(过境路除外)的道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含景区、园区),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公安、人社、司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候车亭、招呼站的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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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1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命名和编号。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落实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的落实参照公路等级、交通流量、管理养护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确保“有路必养、养必到位”。采用专业化养护公司养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需要,统筹解决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站场建设用地及应急抢险中心建设用地,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养护机械及设备,统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支出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乡(镇)政府配套落实农村公路管养经费,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含景区、园区、小池滨江新区)要督促本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落实专职或兼职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予以保障,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农村公路的用地、绿化等予以保障,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公益性岗位,水利和湖泊部门要协助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司法、公安等部门要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对阻挠妨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依法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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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1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县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审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新改建农村公路工程计划和施工图等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质量,并会同相关部门验收;  
(四)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六)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交通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三)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四)协助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五)协助、指导、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及质量管理;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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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2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机构和机制;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管养路段的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负责管养路段的养护管理,维护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秩序,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  

(三)落实筹集乡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指导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管使用;  
(四)组建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协会或者群养道班,建立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协管机制,落实路政协管人员;  
(五)接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业指导,配合上级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协调工作;  

(六)负责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维护县道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处置本区域内除县道外农村公路上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七)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专职(或兼职)村级公路管护人员,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其它农村公路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矿区、码头、砂场、林场、茶场、渔场等专用道路和垸组、田间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自行负责,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具体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三)乡镇、村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五)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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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2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县道日常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适当补助。积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对农村公路(包括所属设施)养护管理资金予以保障,并逐步加大投入,地方政府配套养护管理金额不低于上级养护管理资金标准。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管理,经交通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  
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资金也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道)等方式筹集。  
第十七条  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等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部门补助外,需要地方解决配套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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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2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管护要求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公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鼓励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专班,负责日常养护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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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24: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需要绕行的,还需设置绕行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公告告知村民。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应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要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  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用地、施工物料供应等事宜,应给子支持和协助,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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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2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八条  在大中型农村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它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县道和重要乡道及桥梁等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或设施。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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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27: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条  县农村公路、公安、交警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公路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设置指示和指路标志;减速设施(包括减速板、减速震荡带等)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论证、科学设置。乡、村道的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三章   管护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县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参与,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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