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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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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护主体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梅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并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边坡、排水沟、绿化、候车亭等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等。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自然村、建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农田间的机耕道(属田间道路)、村民小组和自然垸内(过境路除外)的道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含景区、园区),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公安、人社、司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候车亭、招呼站的维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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