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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20-3-19 1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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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护奖惩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考核,设立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并给予资金奖励。考核后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扣减相应的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较好的村委会管护主体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养护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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