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湖北省 2012-8-24 18: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大致浏览了下,网络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说,肇事者是一位优秀青年,什么人无完人,一个家庭毁了,不能再毁另一个家庭,应该饶过他什么的
一种观点说,受害者是一位杰出教师,是独生子女,还没生小孩,什么的,应该严惩肇事者
显然,这些都是从个人情感的角度上来说的,这些观点对本案判决应该没多大法律上的采取价值
我个人认为,法律自有它的量刑尺度,自有它的衡罪标准,也许法律的判决不符合大众情感
但是,只要判决尊重中国的司法体系,这才是重要的。半年也好,两年也罢,法律的认定肯定有他的理由和弹性
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呀,我的观点是,在质疑案情时,应以法律思维的角度来思考和讨论
以大众的情绪来左右法庭裁定,或以大众情感来影响来法律判决,这似乎是在背离法制社会的宗旨
薄谷开来案是在中英两国、中外媒体的焦注下判决的,薄谷开来本判死刑,后改判死缓
这说明法庭判决本就有一定弹性,当然,这种弹性肯定有他法律上的合理性
中国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合理,这是事实,但是法律也不是说完善就完善的
没完善之前还得以现行法律标准来执行,这是现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