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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吴兴华交通肇事案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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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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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2012-8-24 21: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是有它的道理的,没必要为这个问题讨论不休了,愿死者安息,生者安宁。双双的马甲也好、水军也罢就此打住吧!再讨论也没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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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8-24 21: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可以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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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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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安徽省铜陵市 2012-8-24 22: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一些网民,总是躲在幕后煽风点火,歪曲事实、主观臆断,司法部门既然已经依法量刑,那么大家应在对这件事多加思考,而不是在事后对当事人穷追猛打,肇事人已经自首,量刑也是有法可依的,你还不依不饶,那不是逼着人家都去做药家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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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22: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鄂州吴兴华案遭遇网络恶意中伤之思考

      湖北鄂州吴兴华案被媒体一再操作,似乎有得理不饶人,置人于死地而后快的感觉。
  这是一起醉驾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并且致人死亡,既是过失犯罪,同时也是故意犯罪,因为醉驾是对不特定的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威胁,即使没有撞死人,也是犯罪形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假如涉事的双方是普通的民众,这起案件很可能淡出大众的视野。类似案件的判决全国有很多,对于有赔偿能力、自首、立功检举情节且庭外和解的,也不过是40多万,拘役六个月或缓刑;没有赔偿能力,杀他无血、剐他无皮的,也不过三、六、七年的有期徒刑;因为交通肇事犯罪毕竟不是故意杀人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退一万步说,即使犯罪分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按《刑法》和《刑诉法》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检举情节;受害者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激奋杀人、犯罪分子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的;可以判死缓。
  问题是有太多的巧合,吴兴毕驾驶的是公车,并且是酒后驾驶,其父又是鄂州市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该公车驾驶员请假为父亲办葬礼去了,再加上目前社会上的仇官心态,因此,吴兴华案引起社会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
  据我所知,吴兴华是个大学生,没有工作,是位知书达理,很讲义气的年轻人;其父吴青山在梁子湖区从政多年,工作认真、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是一位很讲道义的官员,口碑很好。
  事故发生后,吴兴华及时报警并打了120,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配合调查;在事故的善后过程中,吴家卖了祖业、在银行贷款并借了私人高利贷,赔偿受害者家属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吴青山并在受害者棺木前下跪守灵,这是一般官员难以做到的。男子汉大丈夫,上跪天地、下跪父母,男儿膝下有黄金,吴是在用自己的行动来悔罪、赎罪,以期求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希望庭外和解,这是人之常情。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要给他们改错的机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这个事故,双方都是不愿发生的,我们已经失去了一个优秀的教师,难道还要逼死一个知错必改的优秀青年吗?
  记者是社会的眼睛,新闻是社会的良心,但愿新闻媒体能真实反映事实经过,公正记述、良善记述,共同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附网友点评:
  1、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酒驾是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既酒后驾车又造成死伤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依法只能择一重罪处罚,酒驾最重6个月拘役,所以择重只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徒刑是比拘役更严厉的处罚,所以不要拿高晓松比较,高晓松如果不是名人也许只能判3个月。发现这个论坛的言论非左即右,而且对本案的关注超出了事件本身,看似不那么单纯。怎么就不能理性地探讨问题呢,酒后驾车就按故意杀人?法律是赌气吗,那干脆不需要法律,将肇事司机现场击毙岂不更解恨。请问,肇事者吴兴华就算一分钱不赔,也没电话自首,也认罪悔罪,依法能判到上限三年?那假如一个农民驾驶“三无”农用车肇事至二人死亡、三人死亡。既不自首也无力赔偿的案例,法院将该怎么判?依法也能三年到顶吧。据说吴兴华那个所谓的高官的爹给张老师守灵,还给张老师家长下跪赔罪,贷款赔偿损失70万。湖北标准这个事故判赔40万算高的了吧,要是个开农用车的司机能调解到40万法院早就判缓刑了。所以事故就是事故,谁会希望发生,如果吵得凶的就严办,那法律对我们每个人,将越来越是一件危险的事。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并有悔罪、赎罪表现,法庭会采信的。
  4、一起交通事故,网络闹得如此沸沸扬扬,是不是有人在恶意操作?按这样的思路,那就是大家都不论对错,置法律公理于不顾,到网上恶意造谣歪曲,操作媒体,就能黑白颠倒,是非不分!谁敢说,自己哪天不出事故?不犯错?哪天你犯下无心之过,也被他人这样恶意造谣,恶意诽谤,你是什么感受?好心助人,犯下无心之过,自首,积极赔偿,结果负债累累,却遭遇对方拿了钱,还恶意闹事,如此被冤屈,却讨不来一个应有的公道!网上怎么没说吴兴华是什么工作呢,他是“打工仔”么不炒!他家“债台高筑”么不炒!
  5、是啊!一个区政协主席,算个么官哟,只是现在“官”不得人心。
  6、我晕,现在的网络真可怕,谣言漫天飞,我是梁子湖人,他们家的人我都认识,他儿子绝对不是“官二代”,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官”,能有多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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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24 22: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梁子湖人 发表于 2012-8-24 20:10
今天是什么节日,怎么有这么多的新注册用户。

是不是吴主席指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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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22: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nova2012 发表于 2012-8-24 22:11
现在一些网民,总是躲在幕后煽风点火,歪曲事实、主观臆断,司法部门既然已经依法量刑,那么大家应在对这件 ...

{:soso_e181:}{:soso_e167:}他们是为富不仁、人心不知足蛇吞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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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2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卖自夸 发表于 2012-8-24 22:19
是不是吴主席指使的?

血口喷人、无知无德的小人,你有狂犬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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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22: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卖自夸 发表于 2012-8-24 22:19
是不是吴主席指使的?

{:soso_e186:}道路不平,众人踩,公理自在人心,正义必然战胜邪恶;信口雌黄、别有用心、居心叵测、颠倒黑白、财迷心窍之徒必然为世人所不齿,是没有好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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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2-8-24 22:35: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卖自夸 发表于 2012-8-24 22:19
是不是吴主席指使的?

只怕你是花钱雇来的小二吧?人家用得着跟某些人似的花钱请人攻击谩骂讽刺网名么?人家没你那个经济实力好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讲话不要攻击,不要蒙着网民的眼睛任由你血口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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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2-8-24 22:4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童鞋,尤其那些居心不良嘴巴臭心也毒的小二们,想方设法制造谣言,又要无事生非需要耗费很多脑浆的……冤枉人攻击人是不道德的!省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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