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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吴兴华交通肇事案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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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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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绍兴市 2012-8-24 08: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看到好几个帖子,有不少网友对肇事者辩解,说什么肇事者及时报警什么的,变卖家当什么的
让我不知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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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24 08: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tg 于 2012-8-24 08:24 编辑

       本人跟此次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无任何关系,实在是看不惯有些人在那的表演。现在我们的官方也出来表态了,似乎更加热闹了。我们就当这论坛是法院,控辩双方都来陈述各自的诉求和观点吧!请理性探讨!
二、被告人吴兴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引起危害他人生命的事故竟然被以交通肇事罪所替代,醉洒驾车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法院的那种判决依据逻辑让其他一般交通肇事者情何以堪,让高晓松等流对中国的法律V5佩服之至呀。这不是公然向京城的法院叫板吗?中国法律的弹性实在是大呀!高,实在是高呀!
三、被告人吴兴华在案发后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难道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不应该报警吗?如果报警了就属于自首,那所有的肇事者报警都应该属于自首。如果此判决标准合法合情合理,是否以后所有人,都适用此自首情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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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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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08: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有人可以理智看待问题了,吴兴华够冤的了。一起交通事故被恶意歪曲成各种版本,不明事实的人一时被气愤冲昏了头脑,跟风谣言,也是否有人在故意操作?只可惜一个个谣言被铁证击得粉碎!积极救人,电话报警,积极赔偿,道歉赔礼,负债累累,尽一切力量去弥补无心之过啊!还被这样中伤谣言?谁才是受害者?非得再上演一遍《搜索》,害死一个真的叶蓝秋?我想死者肯定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景,为何不得饶人处且饶人,让死者安息,生者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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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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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08: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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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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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08: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报警,救人,赔偿都不是自首?那就是要置是置伤者于不顾逃跑咯?人家报警救您女儿您还这般说法!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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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24 08: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zhou09876 发表于 2012-8-24 08:28
终于有人可以理智看待问题了,吴兴华够冤的了。一起交通事故被恶意歪曲成各种版本,不明事实的人一时被气愤 ...

此事本来差不多快平息了。就是尔等把此事又搞火了!
你就不能省省吗?看似为吴家,其实又把吴家推到峰口浪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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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08: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口舌之快 于 2012-8-24 08:55 编辑

     法院正确面对网络质疑的态度值得肯定。法院对记者说得这清楚了,至今还有人不是充当被告人辩护人就是充当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参与探讨,这很让人生厌。法院的定罪处刑是有依据的,关于法院不判危险驾驶罪就是包庇的说法属于对基本法理的无知。交通肇事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最高刑期是拘役,故交通肇事比危险驾驶罪重,司法解释明确得很,交通肇事罪又牵连危险驾驶等其他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一罪处罚。北京高晓松酒驾如果造成致一人死亡结果同样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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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8-24 08: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筱欗馨女子 发表于 2012-8-24 08:39
法律是最公正的

公证个屁,如果公证那个狗屁长就不会超生,不超生就不会有吴兴华这个孽子,没这个孽子,女教师就不会被害,没被害这个案件,就不会又出现一宗不公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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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8-24 09: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zhou09876 发表于 2012-8-24 08:43
哎哟,报警,救人,赔偿都不是自首?那就是要置是置伤者于不顾逃跑咯?人家报警救您女儿您还这般说法!真是 ...

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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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天津市 2012-8-24 09: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知如何理解的话可以去鄂州了解真实情况,再做评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本着天地良心,知事实,说实话,吴兴华及其家人都是好人,不清楚事情真相的不要乱说,他也只是一个打工的,出事后救人自首赔钱,现在还有哪些人能做到呢,希望大家不要再乱攻击别人了,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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