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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2-8-24 08: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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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tg 于 2012-8-24 08:24 编辑
本人跟此次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无任何关系,实在是看不惯有些人在那的表演。现在我们的官方也出来表态了,似乎更加热闹了。我们就当这论坛是法院,控辩双方都来陈述各自的诉求和观点吧!请理性探讨!
二、被告人吴兴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引起危害他人生命的事故竟然被以交通肇事罪所替代,醉洒驾车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法院的那种判决依据逻辑让其他一般交通肇事者情何以堪,让高晓松等流对中国的法律V5佩服之至呀。这不是公然向京城的法院叫板吗?中国法律的弹性实在是大呀!高,实在是高呀!
三、被告人吴兴华在案发后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难道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不应该报警吗?如果报警了就属于自首,那所有的肇事者报警都应该属于自首。如果此判决标准合法合情合理,是否以后所有人,都适用此自首情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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