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1
中尉
 
- 积分
- 2407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09: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的来说判吴兴华6个月确实偏轻,法院对这起案件确实有不到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综上所述,吴兴华属于交通肇事已经无异议,可以认定。但是其行为里面有当前严惩的酒驾行为,也就是危险驾驶,在这起案件中交通肇事罪覆盖了危险驾驶罪,但是其犯罪行为中绝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那就是危险驾驶。如果法院忽视了醉酒驾驶,忽视了这个特别恶劣的饿情节,那么大众愤慨的酒驾是不是已经不为公害了呢?
当前全社会都在反酒驾,对于酒驾已经成为过街老鼠,在严惩酒驾的档口依然醉驾肇事,难道还不能算是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
当然吴兴华在肇事后确实有系列悔改的表现,受害方也得到了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范围,但是这点依然不能是忽视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依据和理由。因此,该案判处吴兴华有期徒刑3年是合适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