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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吴兴华交通肇事案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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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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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11: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退还多陪的钱,判入狱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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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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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2-8-24 11: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要给他们改错的机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这个事故,双方都是不愿发生的,逝者已矣,愿早日安息。同时,社会民众应该也宽容一点,积点口德,法律自有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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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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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天津市 2012-8-24 11: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法院判决,相信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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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11: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下子涌入这么多马甲
你们都是知情人吧 不遗余力说好话 这公关做得还真是.......
我们不想以命抵命 但是做了错事就得得到教训 半年 这个教训怕他记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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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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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天津市 2012-8-24 11: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法院,支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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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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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涛:醉驾撞死人判半年轻了吧2012年08月23日 03:05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涛
     4月29日,湖北鄂州梁子湖区政协副主席之子吴某华醉驾撞死一名32岁妇女。近日,法院宣判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遇难者家属张汉波对判决提出异议,并已向鄂城区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8月22日《新京报》)

张汉波对抗诉的主要理由是,对吴某华认定为自首持有异议。“案发当时,吴某华并没有主动报警,这有接警记录为证。就算是他当时报了警,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自首。”事实上,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但是,法院对醉驾造成一人死亡的吴某华判处半年徒刑,确实让人感觉到量刑偏轻。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为例,高晓松醉酒驾车,并没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重伤、死亡,但是,仍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而吴某华醉驾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才判6个月。如果说吴某华有自首和悔罪表现等,高晓松也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有自首情节,同样也有悔罪表现,但是,两人处刑居然相当。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吴某华轻判是不是其特殊身份起了作用。

不过,法律也给了法官和吴某华以空子可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酒后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至于被告人驾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醉驾的情节只是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是否从重处理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吴某华刑罚虽然偏轻,但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因此,“醉驾入刑” 后,法律上应明确作出规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果有醉驾情形的,应在量刑上从重或者加重。如果法律不作出明确规定,只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就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有背景者被轻判的现象,影响到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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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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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2-8-24 11: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兴华及其家人都是好人,他也只是一个打工的,出事后救人自首赔钱,现在还有哪些人能做到呢,希望大家不要再乱攻击别人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吴家已经负债累累,悔恨不已。
支持法院判决,相信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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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8-24 11: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不要说赔了70万 如果再多点是不是半年都不用了
给人们传递的信息是犯事了 花点钱就可以轻判或者不判 钱能通天 法律的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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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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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8-24 12: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舌之快 发表于 2012-8-24 10:05
同意。看了半天,这个“贱*8”个个帖子都有他上窜下跳的影子,谈不出个所以然,典型用脚考虑问题, ...

毛毛,你嘴真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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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2-8-24 12: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流鼻涕 发表于 2012-8-24 09:52
我觉得你肯定才是超生的,不然你说话怎么就跟你的ID一样,他又不是故意撞死人的,谁又想发生这样的事,他也 ...

您太有学问了,劳资书读得少,只是中山大学的一个硕士。
请问您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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