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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老师土地之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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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7-30 00: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笑遨江湖 于 2014-7-30 00:56 编辑

       关于陈老师土地之争,在论坛闹了这么久,仍然没有平息,作为局外人,本来事不关己,己不关心,但是有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把事情分成两半,15年前,杨某找村干部找到陈家,希望在陈家菜园建小卖部。每年只有象征性的一二百元租金。这是行善,如果不是陈家的宅心仁厚,杨某根本没有办法在该地立足。陈家也不会惹到后面的麻烦。到如今陈家最后悔的恐怕就是当初答应租地给杨某。而陈家的遭遇告诉我们行善因只能得恶果,这是与我们的道德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的。
       再说后来杨某毫无感恩之心,瞒着陈家在别人的土地上建房砍树,在陈家多次要求并且有村干部,司法所干部,派出所干部出面要求拆屋之后仍然多次敷衍,拒不执行。如此以怨报德,在道德上是要受到严重谴责的。
       拆房一事,司法部门已经出面处理了此事,判定此房该拆。拆房费用当然由过错方杨某承担。至于由谁来拆,我觉得首先杨某应该承担拆房责任。在杨某敷衍拖延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该强制拆除。在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疲软的情况下,陈老师完全有权力拆除自己土地上的违建,所产生的费用仍然应该由杨某承担。
       控诉陈老师失德的人,你们的依据是什么?是因为陈老师最后没有以德报怨,没有逆来顺受,没有就势把土地转让给杨某?你怎么没问杨某的想法?人家本来都已经强占到了土地,你还想他反过来出钱买?陈老师拆除违建房屋是何失德处?因为杨某造业?杨某再造业,陈家租地15年,未驱赶,未涨租,让杨某立足谋生,仁至义尽。杨某应该感恩戴德,对陈家尊敬有加才对,为何要瞒着陈家强占陈家土地,砍了陈家地里的树?如此恩将仇报岂不令人发指?论失德的话杨某更甚。一碗水要端平,不能因为陈老家一家宅心仁厚就对陈家吹毛求疵横加指责,更不能因为杨某不明事理而对杨某的恶行孰视无睹,刻意包容。那些控诉陈老师失德人,应该在之前先以更长的篇幅,更激烈的言辞来指责杨某。
       我们自小受的熏陶和教育都是在告诉我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些拉偏架的人,你们有多么希望种善因者得恶果,逞恶行者得善终?你们是要颠覆中国几千年的道德标准,建立新的以丛林规则为标准的道德模式么?既然你们赞成暴力强占,为何又反对同样带小小强硬的合法拆除呢。
        网络是另一个公共场所,作为每一个网民,特别是作为地方小有名气的网友,是有责任有义务宣扬正能量,打击道德败坏的,为不明事理的人及时指正方向,而不应该助纣为虐,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煽风点火。
       就事论事,不针对任何人,也不想与任何人结怨,请不要对号入座。

不是你的,一粒沙,一滴水你也休想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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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7-30 01:16: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再怎么闲置,在没有办理转让手续以前使用权都是陈老师的,陈老师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并不过分。再说中国那么多企业拿到土地也有闲置好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要是谁都能跑去建房那中国不早就乱套了。所以别拿土地闲置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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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7-30 11:14: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某本来就有点不清白,不晓得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你们还在这里帮腔瞎起哄,不是越叫他走歪路,越错越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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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7-30 11:2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刚刚颁发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摘选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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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台州市 2014-7-30 11: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家户口已迁走,在老家还有宅基地。去年房子扩建,由朝东改为朝南,空间不够用了。老邻居家的房子已搬到马路边上去了。我们很客气地把老邻居和村干部请到家中,喝了一顿酒,这土地的事也就谈成了。大家彼此互相尊重,哪会有那么多事?还有农村真的没地方建房吗,非也,人们不停地往马路边上占良田建房,老村却荒废了,确实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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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7-30 12: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潜水,关于天仙之争我也只能一直做看客,因为谁骂谁我都必须用一只耳朵去听,只得去回避,但是这土地之争是正宗天门事,作为我正宗天门人实在想说几句话但是文笔有限,笑遨江湖  说出我想说的话,特地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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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天门市 2014-7-30 12: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星相印 发表于 2014-7-30 11:47
我们家户口已迁走,在老家还有宅基地。去年房子扩建,由朝东改为朝南,空间不够用了。老邻居家的房子已搬到 ...

这个贴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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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4-7-30 12:25: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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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7-30 12: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让陈老师把他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他的户口亮出来看看不就明白了?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你说的15年前村干部代表集体与杨 陈两家谈的事,实质就是村干部代表村委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重新分配,陈家户口迁出不在本村,生活不在本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及时收回就是对得起陈家两个户口仍然保留在本村的老人了,两个老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肯定要缩水,因为子女迁出了!综上所述,陈家宅基地使用面积缩小,现在主张的只能是其中部分使用权。杨一张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应视为陈家子女外迁后退出的部分宅基地使用面积,既已退出,何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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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7-30 12: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
说什么为人师表不该拆啦,造业人的小房子啦。这都属于道德方面。每人心中都有一个标准。各人看法也不一样。再说了1、道德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个事情的定性,先要过法律这关,再谈其他2、不能用你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别人。
莫犬吠,一个一个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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