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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1 12:43:43
没签字的女工们,看看这个案例你们就有信心了“内退”须经本人同意
张女士是南昌某单位的老职工,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内退风波”。1999年,张女士所在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滑坡,面临困境。为摆脱困境,厂领导提出几条重振企业的新措施,其中包括“内退”,要求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全部统一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同时,实行“内退”的人员,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将按正式退休人员的标准来执行。
由于张女士已达到厂里规定的“内退”年龄,公司便要求她写内部退养申请。张女士来到单位人事科,对科长说:“单位让我们这些符合条件的职工写离岗退养申请,我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还能为企业尽微薄之力,就不写退养申请了!”人事科长听完,头也不抬就答复道:“公司规定,女职工满45周岁的,全部办理内部退养,不写申请,下个月就停发工资!”
张女士因不愿在“内退”申请书上签字,该厂因此停发了她的生活费。张女士不服,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撤消企业做出的“内退”决定,补发其生活费。
针对此案,南昌市劳动局仲裁科李科长说,国务院令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内退”时必须注意两个必备的条件,一是职工本人必须是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二是必须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从张女士的情况看,该厂没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程序办理,而是企业决定在前,显然与法定程序不符的。由于该厂强行对不写“内退”申请的张女士作出“内退”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扣发其生活费也是不对的。在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厂撤消了对张女士作出的“内退”的决定,安排其上岗,并补发其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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