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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18 20:39:27
强制员工内退,否则就给调整岗位合法吗?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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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斌律师:不合法
评论(0) 赞(0) 2013年01月18日
徐坤方律师:不合法,企业无权强行安排员工内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岗位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相关规定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
内退
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评论(0) 赞(0) 2013年01月19日
杜佃平律师: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评论(0) 赞(0) 2013年01月18日
王晓杰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岗位
评论(0) 赞(0) 2013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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