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楼主: 45岁女工

武钢程潮铁矿无视劳动法 对45岁女工一刀切

  [复制链接]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2:22:56
新浪微博这个账号0793107518没有什么,只是一篇文章不能跟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2:35:05
不管做什么事,都不应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否则他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2:42:14
企业强制职工内退是否合法?
阅读人数:2355人页数:1页
企业强制职工内退是否合法? 前言: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 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 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 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 心 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 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 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 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案情简介:某国企甲公司职工男李明反映,其单位近期发文强制55岁至59岁年龄段的职工办理内退手续,刘明现年56岁,家庭经济拮据,其工资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内退后,内退工资明显减少,全家生活势必陷入窘境,无奈之下,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求助,要求制止甲公司的强制员工内退的行为。
内退产生的时代背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 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 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 退条件 (国务院 1993 年第 111 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 60 岁女 55 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 55 岁、女 50 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 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内退的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 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 1993 年第 111 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 60 岁女 55 岁。法定内 退条件即男 55 岁、女 50 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 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案情分析:甲公司的强制内退行为不合法,理由有三。一、国务院 1993 年第 111 号令明确规定了法定的退休条件,即应出于职工本人自愿,强制内退明显违背了行政法规。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内退行为实际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原有劳动合同的变通履行。如非出于职工自愿的内退合同行为,因为违法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归于无效。三、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说明,劳动者劳动的权利,非有法定事由,其单位无权剥夺。因为甲公司的行为也违背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对于甲公司的强制内退行为,是对李明劳动权的侵犯,李明可以通过以下救济途径解决争议:一是向有权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予以纠正。二是提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来维护李明的合法权益。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其正当权益。
案件简评:强制内退主要出现于国企职工身上,这是由近年来国企改制,企业摆脱包袱,追逐利益自然选择。同时也是新旧体制交替时期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这种选择不能以牺牲老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他们把青春和才智奉献给了企业,理由获得企业对其劳动权利的尊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3:07:11
我们强烈要求武钢程朝铁矿立即停止和纠正强制“一刀切内退行为武钢程朝铁矿强制“一刀切”的违法做法剥夺劳动权利的所谓“内退职工”。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赋予公民、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遭到非法剥夺和践踏,我们的合法权益及切身利益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我们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纠正强制“一刀切”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这一违法行为,并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害由单位依法负责解决。但始终得不到法律和《信访条例》规定的“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党的十七大精神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情况,对于信访投诉的问题大多只是层层批转、却层层不作为、甚至无数次信访根本没人理、最后等于零!逼着公民不得一次又一次走上上访维权之路。难道总是要把小事憋大、大事憋爆炸才能有人去管、去处理和解决吗?这么做符合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原则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信访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意见》强调:要牢记为民宗旨,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是信访工作的核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现在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又联合颁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这是国家首次对信访这一特定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强调对于:“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应当受理、督察督办而未按规定办理和履行,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失职渎职,违反规定使用警力,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程朝铁矿不停止违法强制内退的违法行为,恢复我们的劳动权利那我们只有继续上访维权。公民依法信访投诉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可粗暴干涉公民权利的行为有法律的授权和保护吗?我们咨询过相关法律部门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是对法律和人权的践踏、对信访条例的挑衅!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相关明确规定,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各地一律不得派人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更不能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的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荆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3:37:16
关注新华社区>> 93514848的博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3:39:50
国有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的条件
阅读人数:1879人页数:2页
国有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的条件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内部退养是对国有企业大龄职工实行的一种保护性政策。《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
内部退养是对国有企业大龄职工实行的一种保护性政策。《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某股份公司组建后,第一件事就是着手分流富余人员。公司决定,凡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不论在管理岗位还是在工人岗位,一律按内退安排,按月发给生活费。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要求劳资部门把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57岁的老张自然榜上有名。老张认为自己身体好,完全可以再干3年,对公司“一刀切”的做法提出异议,并先后找公司领导和供销部经理申诉,明确表示不愿内退。
公司领导认为,企业效益不好,人浮于事,必须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员分流。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退,体现了企业照顾老职工的政策。为了便于执行,只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老张在多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不久,市劳动监察大队给某股份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尊重职工个人意愿,改变强迫职工内退的错误做法。
本案中老张已57岁,但他自觉身体好,有能力再干3年,而企业强迫搞“一刀切”,决定凡是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一律办理内退。对企业来说,“一刀切”可能比较简单易行,也是对老职工的照顾,但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把好事办成了坏事。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是完全正确的。
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退”,是许多国有、集体企业分流富余职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经常性做法。这样做既能缓解企业人浮于事的矛盾,又体现了对老职工的照顾。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在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可以对其实行“内退”。然而,办理内退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应当是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的;反之,如果职工本人不愿意,企业强制让其内退,则已构成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胡燕来律师提醒企业在处理劳动保障事务工作中,要注意完整准确地执行政策,尤其是注意执行政策要求必须履行的程序,比如在“内退”政策中就有须经职工本人申请的程序,忽略了这些程序,政策就走了样,就可能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就可能为此承担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荆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3:57:55
法盲领导怎么能带好一个企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拿权力施加法律,这不是胡闹吗!看来劳动法、合同法得根据程朝铁矿领导的意愿修改了,不然程朝铁矿的全体职工都得成了有法不依法的法盲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荆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4 23:59:05
权利者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不择手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5 00:06:34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阅读人数:2098人页数:25页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内退依据
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见附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见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见附件)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什么是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见附件)),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劳动部对内部退养如何要求的?
1/25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见附件))规定: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律师观点
律师关于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复
张启军律师回复: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施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按照以上规定,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本人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办理内退。
没有在内退协议书上签字,单位扣减工资,如何维权?
蒋志宏回复[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没有权利强制职工办理内退手续,更没有权利扣除工资,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见附件)规定,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立案受理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也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9-25 06:16:35
不会用微博和博客打不开,你们能不能复制一个链接上来可以直接打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