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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i2011

网爆阳光佳苑开发商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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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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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2016-5-6 10: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一个维权群,然后找个厉害点的律师,团告!
拖延症、强迫症、选择困难症患者伴随间歇性抑郁求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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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2016-5-6 11:06: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咋最近神农一品,阳光佳苑都出现类似情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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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2016-5-6 11:2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开发商,都别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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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16-5-6 14: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唱歌的鱼 发表于 2016-5-6 06:26
我是法盲,不明白为啥这么明了的案子为啥不直接判决,却一次次的调解?为啥? ...

我开始也不理解啊!但通过调解的方式,对于原告、被告还是法院来说,无论是从时间成本上还是从经济成本上来计算,这是最有利于各方的方式,是将损失降到最低的根本有效途径,但是通过调解,我才知道我错了,对于一个不讲信用、耍无赖的开发商,就算是进行再多的调解也是无果而终,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底线,当他人无视你的底线时,我想换了任何人都不会沉默的!总会想方设法反抗的!现在就等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了,开发商也曾扬言必定要上诉的,本人也做好了准备!Who怕Who!!!一审判完,二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见!看法律的天平维护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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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16-5-6 14: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啄木鸟捉害虫 发表于 2016-5-5 23:47
表示关注,祝你早日拿回购房款

非常感谢版主的关注和祝愿!我也相信购房款终会拿回来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还有造成的损失最终会由无良的开发商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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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5-6 15: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唉! 发表于 2016-5-6 09:51
祝愿楼主用法律的武器打败无良的开发商!!!

谢谢网友的支持!!!事实也将会证明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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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5-6 15: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tianyalangzi 发表于 2016-5-6 10:56
建立一个维权群,然后找个厉害点的律师,团告!

谢谢网友的建议!之前我也是想过的,但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人不多,因此我想通过此方式唤起更多的业主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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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5-6 15: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搞错! 发表于 2016-5-6 10:25
本人是也是阳光佳苑的购房者,也是合理合法退房但是与与开发商产生退房纠纷的客户,提出退房要求迄今为止已 ...

很高兴有你的回应,这对于我来说是莫大的支持,我一直相信维权的人不止我一人!相信会有更多的业主站出来!还有更多的传递正能量的广大网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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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5-6 15: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开发商认为老百姓耗不起,而忍气吞声,他们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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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5-6 17: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先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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