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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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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6-10-29 1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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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业主们以及各位关注的网友们,重大好消息!第二位业主起诉神农架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已于2016年10月8日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其判决如下:
一、维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6)鄂9021民初73号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撤销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6)鄂9021民初73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神农架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404443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4044.4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神农架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404443元,赔偿原告损失42618.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2元,均由神农架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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