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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 2018-8-15 0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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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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