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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4 2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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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奏折 发表于 2012-3-21 12:28 
二、申请抗诉理由:
1、《和解协议》签章属无效公章,该公章不是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合 ...
申请抗诉理由之四:
4、易德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三要素。本案中,易德洲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系易德洲自己制作且没有荆门市新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其没有代理权是明显的,该授权委托书使用的是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作废的公章,不是新邦公司合法有效的公章,不是荆门市兴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法人意志,易德洲的行为也就不是以荆门市新邦公司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次,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因与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另一起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06年11月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并送达给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有限总公司的答辩状,使用的就是2006年8月其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登记备案的合法有效的新公章。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收到答辩状就已经知道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新公章是什么模样,之后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荆门市新帮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使用的均是新公章。2007年9月7日,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在明知的情形下仍与易德洲使用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废止的旧公章签订《和解协议》是故意为之,是与易德洲恶意串通的行为,并非善意。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这点在前面已经阐述过了,不再赘述。综上,易德洲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其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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