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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互联网奏折

[特别关注] 请求全省乃至全国人民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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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4-11 13: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瞅瞅上图中“本院认为”之后的内容,似乎看到了那位还有点良知的法院院长无奈的面孔。同时也感谢这位院长,您的提示让我们看懂了该份判决的破绽。也许正如您所说,您的本意是希望上级人民法院去顶住压力,纠正这个明显的错误,没想到上级法院却翻云覆雨,越错越远!

我现在也有些明白为什么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无法上传的原因了。从已经发出的帖子可以看出,就东宝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我至少上传了六次,最后一次虽然成功,但因为审核的原因导致其顺序错乱。并且这次上传成功是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法官约谈新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新,在要求龚云新勉强同意其不再申诉之后。

也许该帖能在东湖荆门论坛存活,荆门市宣传部门也顶着压力,如果真如此,在此对决策者说声: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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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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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11 22: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违法不违规,何惧之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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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2 12: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突然发现,论坛很热闹!是表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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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2 12: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31楼的帖子呢?这无休无止的审核给了我维护正义的信心。因为审核只能说明一点,有人害怕,有人害怕正好说明其没有道理,没有道理还死扛?

这又应了温总理所说的,需要人民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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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2 12: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纸枉法的判决书,改了就可以了。即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又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为什么要背道而驰?这样只会损害更多,包括自己的权益,何苦呢?

继续耍任何手段都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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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4-12 23: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互联网奏折 于 2012-4-12 23:02 编辑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通知其受理。荆门市新邦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再申字第00206号裁定驳回新邦公司再审申请错误,通知其依法受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法通知,已经于3月启动再审听证程序,但其试图继续枉法。在该帖发出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约谈新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新,威胁达到目的后,龚云新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个裁决时,121楼及129楼图片中载明的某审判人员否认这是诉讼程序!!!

难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视最高法通知而不顾?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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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4-12 23: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民诉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发现该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判决错误,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难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还在坚持错误的判决?你们可以视最高法的通知于不顾,也可以视我国法律于不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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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4-14 2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务都有定时。 生有时,死有时,杀戮有时,医治有时。哭有时,笑有时,哀恸有时,跳舞有时。喜爱有时,恨恶有时,争战有时,和好有时。日光之下,在审判之处有奸恶,在公义之处也有奸恶。 神必审判义人和恶人。因为在那里各样事务、一切工作都有定时。 --- 传道书第三章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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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4 21: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巍巍雪松@ 发表于 2012-4-11 22:20
楼主不违法不违规,何惧之有?支持。

不违法违规,也有惧的。君不见伍德没有违法违规也命丧酒泉?

但支持就是动力,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威胁恐惧一切都是浮云~~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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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4 22: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奏折 发表于 2012-3-21 12:28
二、申请抗诉理由:
      1、《和解协议》签章属无效公章,该公章不是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合 ...

申请抗诉理由之四:

4、易德洲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三要素。本案中,易德洲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系易德洲自己制作且没有荆门市新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其没有代理权是明显的,该授权委托书使用的是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作废的公章,不是新邦公司合法有效的公章,不是荆门市兴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法人意志,易德洲的行为也就不是以荆门市新邦公司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次,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因与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另一起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06年11月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并送达给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有限总公司的答辩状,使用的就是2006年8月其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登记备案的合法有效的新公章。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收到答辩状就已经知道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新公章是什么模样,之后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荆门市新帮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使用的均是新公章。2007年9月7日,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在明知的情形下仍与易德洲使用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废止的旧公章签订《和解协议》是故意为之,是与易德洲恶意串通的行为,并非善意。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这点在前面已经阐述过了,不再赘述。综上,易德洲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其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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