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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互联网奏折

[特别关注] 请求全省乃至全国人民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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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9 22: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互联网奏折 于 2012-4-9 22:41 编辑

我倒要看看这一贴审核多少次才能发出!!!审核多少次也不能掩盖湖北省高法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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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9 22: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谁给你们的底气,试图继续枉法,还要威胁新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新不要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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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9 2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两楼的质疑言辞本来是不会这么激烈的,这无尽的审核试图掩盖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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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9 22: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4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致电新邦公司法人龚云新,要求龚云新不要再申诉,并且威胁龚云新,即使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错误,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表见代理也是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弱弱地问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官:

一、易德洲使用的是新邦公司作废的公章,不是以新邦公司的名义,怎么认定是以被代理人新邦公司的名义呢?

二、银河公司持有新邦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明知易德洲的授权委托书需要董事长龚云新签字才有效,银河公司客观上已经知道易德洲没有代理权限。

三、银河公司与易德洲签订《和解协议》之前,在原侵权案件二审中,已经收到的新邦公司答辩状,并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新邦公司均使用新公章。其应当知道新邦公司使用的新公章是何模样。其在明知的情形下与也是明知自己已经被新邦公司解除职务的易德洲,使用新邦公司已经作废的公章签订《和解协议》怎么会是善意无过错的呢?

四、《和解协议》违反公司法,非法处分公司财产,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具有成立生效要件么?

我的大法官们哟,你们究竟受到谁的指示,或者收到银河公司多少好处,一定要将枉法进行到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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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9 22: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核终于出来了,可以看到,就那一贴,因为审核,发了三次,三次都是审核,其他的内容却是无阻的,谁在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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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9 22: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是多么的幼稚,新邦公司是所有公司股东的,龚云新一个人能说了算?你们是否需要具体通知到每个股东,如果哪个股东不同意息访罢诉,你们是否要赶尽杀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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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0 11: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表见代理之观点学语法律专业人士,答曰:纯粹一派胡言!

举例说明之: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现公章为襄阳市人民政府,我若仍拿着原襄樊市政府作废的原公章去鉴定一纸借款百万的协议后失踪,是不是也构成表见代理,我的借款行为由襄樊市政府承担?

推而广之:所有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是否都可以自行刻制一个名称与本企业一致的假萝卜头,然后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欠下大量债务失踪,是不是也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责任均由该企业承担呢?


无语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省的最高司法机关,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造成的后果是什么你们想过么?如果以后湖北省所有的法院都仿效你们的判决,你们想过后果么?

作废的公章就是无效的公章,使用无效公章协议自然无效,人人皆知的道理,到了你们那里怎么就成了表见代理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的此种做法是一个比适用作废的法律裁判更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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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4-10 11: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审核?倒要看看再审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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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10 11: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勋明 于 2012-4-10 15:24 编辑

楼主横刀跃马,司马懿呢?
读史,读世,观天,观地,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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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10 15: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银河公司水深,能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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