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法院 发表于 2012-9-29 15:43 
首先,感谢广大网友对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对网友少言寡语所发《女儿舞蹈培训中受伤致残, ...
给湖北丹江法院的一封信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贵院正在审理的陈雨欣诉武当山文化馆、杜风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于贵院强行进行第三次鉴定一事,我已经以口头及各种方式,向贵院的相关人员表达了意见,但是遗憾的是,并没有引起贵院及办案人员足够的注意。我将再次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请求贵院办案人员采纳。 一,请求贵院释明严重超过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并且立即作出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本人,是法院的义务。贵院法官两次说判决出来了,一次又说我们撤诉了。现在证明案件还在审理。从立案到现在,已有一年之久,除过鉴定期限(2011年11月19日鉴定结果出来),也已超过了审理期限(6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请求贵院释明追加太和医院作为被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释明增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便本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1,对于起诉谁,这是原告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依据什么法律起诉,是原告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确定被告应当以当事人起诉准。原告未起诉,贵院确定太和医院作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被告的确定5、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三,敬请贵院释明追加太和医院、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并案审理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原告相关权利。法院只有告知义务,没有强行变更权。是否适当,本人有权表达自已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四,请求贵院对第二次鉴定,即所谓因果关系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明确的结论。敬请贵院释明进行第三次鉴定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1,本案已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如何适用,鉴定机构也有明确意见。贵院已错失裁判的最佳良机,让案件更难处理。为什么还要作第三次鉴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无须作任何鉴定;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才有作鉴定的必要。贵院在委托鉴定方面,随意性强,对于不必要的鉴定,反复进行鉴定。鉴定的次数越多,鉴定结论的分歧也就越多,案件争议越多,致使案子越来越复杂化,久拖不决。贵院反而指责原告不配合法院,又没有说明任何法律依据。让鉴定无限制的搞下去,让受害者得不到赔偿,变相保护被告武当山文化馆。 2,贵院对第二个鉴定的认定自相矛盾。贵院应当明确对第二个鉴定的认定,不能一会儿说采信,一会儿说不采信。经办案人员口头告知,贵院追加太和医院是以第二次鉴定为依据。既然贵院认为第二次鉴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那就不必进行第三次鉴定;如果贵院认为第二次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根本就不能据此鉴定来追加太和医院作为本案被告。贵院先背着太和医院和原告作了第二次鉴定,以因果关系鉴定之名行医疗行为鉴定之实。再依据这一鉴定追加太和医院作被告;最后又认为这一鉴定存在问题,进行再次鉴定。总之,原告总是没理,强势的一方总是有理。请问贵院在此之前哪一个医疗纠纷是不通知医疗机构直接以法院名义委托鉴定的?在这一案件中,贵院开创了一个先例! 3,本案不必要对原告的腿伤和背伤是否有因关系进行鉴定。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课堂上摔倒后,就出现腿痛无法站立、背痛等症状,这些伤是同时造成的,是并列关系,有被告方所聘请教师证言及病历证实,这是任何人也改变了不了的事实。也就是说,原告受伤包括腿伤和背部(脊髓)的伤和跳舞摔倒有因果关系。至于说背部的伤和腿部的伤有无因果关系,完全不用考虑,与本案的法律适用无关。无论原告在本案中有多少处伤,被告都应当对这些伤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本不必要以伤与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这个鉴定根本不必要做。贵院是否认为,这两处伤有因果关系被告才承担责任?贵院的办案风格,真是别出新意,独树一帜,令人叹为观止。 五,证据未经质证,双方存在争议,强行鉴定,程序违法。对于被告文化馆提交的证据及鉴定材料,太和医院对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强烈质疑。那就应该先对这些材料进行质证,再来鉴定。这不仅关系到对第二次鉴定的认证问题,也关系到对第三次鉴定的认证问题。请贵院依法开庭质证,再来决定鉴定问题。先委托鉴定,再质证或不质证,程序是颠倒的,也是没有意义的,也为下一次再搞不必要的鉴定留下了口实,增加不必要的诉累,使案件拖得更长。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它进行医疗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鉴定。 六,直接作因果关系鉴定违背法定程序,贵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并明确地、正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我方认为,本案未经双方同意,直接做因果关系鉴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贵院委托的第二次鉴定,原告以各种形式,提出了质疑。贵院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强行委托第三次鉴定。请求贵院正视第二次鉴定已经存在问题(包括没有按照湖北高院的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法纠正。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当事人基于医疗行为提出的主张需要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明显属于因医疗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以其他司法鉴定结论为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七,敬请贵院释明我方不同意搞这些诸多鉴定就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依据。我方没有举证义务,我再次申明这一意见。只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鉴定,才承担责任,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我们有选择权和处分权,不告太和医院,强行追加太和医院,非要让我们告不可;我们没有举证义务(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不作鉴定,非要让我们做不可(经太和医院证实,是贵院一再要求太和医院做鉴)。有人说,如我们不同意,就判我们败诉。以上说法,是什么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八,敬请贵院释明不准当事人协商强行鉴定的法律依据。本人按照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指定,来到丹江口市司法技术室,但是其他当事人都没有来,根本无法处理鉴定事宜。法院技术室的张主任并没有将全部当事人通知到位。我提出质疑后,他竟然气急败坏地说,不存在让你们当事人协商的问题,我们要强制指定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九,敬请贵院释明要求太和医院鉴定的法律依据。太和医院开庭时表示,事实很清楚,不再做鉴定。太和医院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有证据表明,是贵院一再要求太和医院做鉴定。而法院却说是人家太和医院要做,法官没有办法。难道只要当事人一申请,法官就得同意吗?为了防止重复鉴定,最高人法院、包括湖北省高院和全国人大出台文件,严格控制二次鉴定。而贵院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当事人做鉴定。这明摆着是两头挑讼。 十,敬请贵院释明如此“鉴定”为哪般? 贵院在前一次委托的鉴定中,就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做梦也没有想到的,因为问题太多,为了行文方便,我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说明。现在说说一次鉴定的其它问题。以上九点,其实都是这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我想还是有必要说一说的。太含蓄了,别人不理解的。第一次通知,法官上午给我电话,让我下午去办鉴定的问题,根本就不给我书写陈述意见、准备鉴定材料的时间,我家在武当山,离丹江还有两个小时的车程,还要向单位请假;我提出意见后,第二次法官重新改为书面通知,结果呢,是上午八九点钟通知,让我当当日上午十点钟从武当山赶到丹江法院办理鉴定事宜。我是教师,开学第一天,且学校受了水灾。我去得了吗?法院办事,是不是应该光明正大、合情合理呢? 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一门心思搞那这种违背法定程序的“鉴定”,是为什么? 我方对法院的工作是配合的,在此之前已有两次鉴定。只要是合法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一定配合。请贵院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公平保护每一个人。请贵院以专业的精神、严谨的态度、公正合法的程序,来办好这一个非常难办的“医疗纠纷”。 此事经网友网上发贴以后,我本想将一些证据材料发到网上的。但是,经某人找某人做工作劝说,冷静。可是,疑似法院回帖了,长篇大论的空洞说理,我还是忍着。再接着,该帖子被锁死,无法回帖。也就是说,不让我们在这里表达意见。那好,我只有换个地方,表达一下我们的意见。这篇文章,我也不想发的,现在是被逼出来的,不得不发。希望领导上能体恤民情,同时也响应胡书记的号召,网络问政。 我女儿被这些非法的培训班害的好惨。有些人用那些见不得人的办法,对付一个儿童,夜深人静的时候,良心能安吗?当你们过节时全家在一起幸福开心时,有没有想过我的女儿呢,这个可怜的孩子? 以三句话结束: 一、此案何时下判? 二、要等到一个有利于武当山文化馆的“鉴定”再判决吗?他们有的是钱,可以无休止的“鉴定”。 三、法院不是最讲理的地方吗?您把这些理讲一讲啊? 一个受害者的母亲 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