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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正义呐喊

[大岳论谈] 丹江人民法院:是认钱还是认理?还是认后台?(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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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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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16 12: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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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19 08: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绝情5 发表于 2012-10-15 13:51
这样应该有公信力点!希望法院也能实名认证!

      丹江法院屡次说开庭重审此案,至今不见行动,他们就是这样忽悠百姓的,哪敢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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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19 08: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故乡情绪 发表于 2012-10-13 22:06
对于这样一个浅显易懂,证据充分的合同纠纷,为什么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强制要求原告既受害方接受一次又一 ...

       你来当法官就好了!{:soso_e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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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19 20: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星满天 发表于 2012-10-1 20:41
作为普通百姓不懂法院办案的那套程序,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说,孩子在培训中心训练时受的伤并造成残疾,培训 ...

       说的好!{:soso_e142:}{: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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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21 21: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雨案”的当事人爆料:法院把太和医院追加为第三被告,是因为特区文化馆的201110月份的一份申请,申请书上说“有证据表明太和医院已经和小雨家人达成医疗事故私下赔偿协议”(大致意思是这样)。当事人直到现在才知道,文化馆说谎从来不打草稿,打官司更不需要证据,太无视法律尊严,信口雌黄,随手拈来。当事人更莫名其妙的是,法院也没有就此事进行核实,或通过任何渠道告知当事人及其律师。更为奇怪的是,法院批准了此申请并把太和医院追加为第三被告。今天,当事人在法院要求复印文化馆提供给法庭的这份申请,庭长说要律师来提取。呜呼,文化馆、刘艺你们还是人吗?法律在你们眼里究竟是一纸空文,还是你们口中的三寸不烂之舌?你们的心何安,你们没有孩子没有人的行为吗??!!!
有当时代课老师证言,有文化馆公章的药费(20000元)收条,有视频中刘艺并不否认的小孩在文化馆摔倒的证词,有2011年文化馆亲临现场参与的太和医院骨外、神外专家对小孩病情的术前会诊,有一份让人大跌眼镜的虚假因果鉴定,还有........案件何去何从,法院如何左右,我们拭目以待。
文化馆、刘艺太有才,杜撰了一个2011年受害方已经与太和医院达成医疗事故赔偿协议的申请,以此为据,顺理成章的把太和医院追加为第三被告。就是这样未加证实,子虚乌有的“证据”,法院居然支持,并且原告及原告律师丝毫不知情,不知道也不相信文化馆竟会用这样下三滥的手段来一步一步把案件拖入黑洞,一步步把法律玩弄于掌骨之间。太好笑了,太可怕了。
今天早上(20121012)武当山法庭打电话让原告到法庭,通知原告:丹江法院司法技术室退回了法院要求原告第三次法医鉴定的申请,最快下周要重新开庭的事宜。此时,原告才在案宗里看到加盖文化馆血红公章的那份申请(201110月份所写)。原告要求打印该申请,法庭要求律师来处理此事,原告也就没有坚持。
特区文化馆,你还配称“文化馆”这一神圣称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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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21 21: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很荒唐,很可笑,更可恶、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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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23 18: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正义呐喊 于 2012-10-23 18:21 编辑
西部牛仔 发表于 2012-10-13 21:14
这官府也是啊,

该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判呗,


       如今社会,钱的力量是巨大的,这个你是知道的啥。同时,这也是丹江法院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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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23 18: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10月7日至今,法庭10月15日、10月23日两次说要“本周”开庭,看看这次是不是还在老戏重唱——忽悠原告,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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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23 20: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丹江口法院 发表于 2012-9-29 15:43
首先,感谢广大网友对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对网友少言寡语所发《女儿舞蹈培训中受伤致残, ...

对于这样一个浅显易懂,证据充分的合同纠纷,为什么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强制要求原告既受害方接受一次又一次的所谓鉴定?如果这样的鉴定是合情合法的,原告会积极地配合,认真履行。问题是,在法院亲自参与并强行委托的第二次因果关系鉴定,是彻头彻尾的一个假鉴定:
  鉴定里的几处表述:
  1.受理日期2011415日;
  2.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临床学检查;
  3.检验过程......被鉴定人在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医临床学查体;
  4.鉴定意见:陈雨欣胸8段脊髓无损伤与陈雨欣遗留伤残程度之间无因果关系。
  实际情况是:
  1.受害方起诉时间是20119月,而由法院亲自委托的因果鉴定时间却在20114月,这不是莫名其妙吗?
  2.鉴定方式及检验过程,是文证审查+法医临床学检查”“被鉴定人在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医临床学查体。真实情况是受害方所提供核磁片虽然提供给了法院,但法院并没有把它提供给鉴定机构;受害方更不曾被要求或被通知去鉴定机构配合鉴定;作为手术方的太和医院更是对鉴定一无所知,也没被要求要在该鉴定中陈述手术的方方面面。法院委托,并由法院亲自操作的鉴定,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低级的瑕疵
  3.鉴定意见与受害方第一次在同样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完全相反,这又是为何??!!!!
  4.同一案件,在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又得出与第一次鉴定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呜呼哀哉!!!!!
  5.该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的法医学依据,通篇都从百度上搜索而来,一字不差(关于这一点,在本案第三次开庭中,被强行追加为第四被告的十堰市太和医院在答辩状里有陈述及证据)。
  在法院突然通知,这个我们并没有参与,太和医院也一无所知的因果关系鉴定已经做出,而且该鉴定又与我们伤残程度鉴定的意见完全相左的时候,我们简直被雷倒了。是呀,伤残程度鉴定上是脊髓损伤至9级伤残,因果关系鉴定上是脊髓无损伤与陈雨欣伤残无因果关系,这不是开玩笑吗?当然,最雷人的是原告陈雨欣并没有到场,但陈雨欣已在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法医临床学查体,而且,是在有法院人员亲临鉴定现场的真实写照。这真是天大的瑕疵”(这是法院个别领导一再给我们解释的常用词,所以在这里我不能说错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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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0-23 2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方本着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对法院的无限信任,本着法院可以公正解决该案的美好愿望,把案件诉诸法院,现在却让我们陷入到一个怎么都拔不出来的黑洞之中,让我们感到窒息,绝望和悲哀。我们两人都是普通的老师,没有金钱,更没有关系背景,我们能有的就是对法的曾经的笃信,对工作的无限热情以及对学生的无限爱。
  丹江法院,作为维护一方公平正义的守护神,让我们如何再来信任你?
  一天又一天,遥遥无期的等待与被鉴定......
  我们现在只能再次的守望,守望着天与地,守望着判决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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