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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堰yangwei

违法开山顶风作案,破坏耕地触目惊心 ,非法采矿一本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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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31 0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要过节了,人家要欢度佳节,你说你的房子、土地、山林,你让人过节不?网友也要过节啊!这就是时代特色啊。人家扒你房子、占你土地、毁你山林,没有人理;你要去阻拦他,去 上访,马上就要依法处理你。
祝铁矿老板节日快乐!万事如意,心想事成,最好不花一分钱,把铁矿搞定。好好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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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31 09: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值治理“三违”期间,他为什么敢顶风作案?这个风是不是吹的过于委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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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31 17: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习家店塘寨沟铁矿老板,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村民土地占用。地面上肥沃的黑土被推到河里,再揭起几米的岩石层,最后开采下面的铁矿。
该事件被发到水都论坛后,某主管部门回复:“经查,丹江口市炎隆矿业公司已取得在习家店镇塘寨沟村2平方公里铁矿开采权。但该公司在占地补偿未与村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毁地开矿引发村民不满。我局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后,已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开采。明确要求在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前,不得实施任何开采行为。并安排执法人员跟踪监督。谢谢网友!”
当事百姓于第二日中午再次到达采矿现场,没有发现所谓“执法人员跟踪监督”,却发现该矿山并未停止开采,而是机器轰鸣,搞的热火朝天。令人吃惊的不仅是人家还在生产,而是,该村民一块林地也惨遭破坏,密不透风的林木已被盗伐,林地成了采矿工地。而且,该百姓还发现自家几间瓦房被拆掉,成了堆放机器设备的地方。
随后,有领导开始打电话,通过各种方式给发贴人施加压力,并把这种手法作为解决问题之道。
而当事百姓多次给该老板打电话,客客气气的说事情。事情是事情,人是人。事情做的不对,但是,百姓还是尊重这个人。
但是,该铁矿老板不仅没有认真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还在威胁发贴人,说万一翻脸如何如何,万一你出门如何如何。一再表明,既然他做了,他就不怕。之前已经有村民阻拦铁矿施工被打的例子,所以让人感到恐怖不安。
有几个问题,不得不说。
第一,该老板是否有采矿证,我们不清楚。我们没有见过他的任何手续,也没有见过他持任何工作证、委托书。而且,他自称占了三十多户的土地,横跨寨子沟、塘耳沟两地(现两地合并成一村),而该村民所在的塘耳沟垴与寨子沟少说也有十几里的距离,这恐怕不是“塘寨沟村2平方公里铁矿开采权”这么简单。也就是说,他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是否存在在持一地的采矿证而在另一地的采矿行为?按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属于无证开采。也可以说,你在这个地方有开采权,并不等于在另一个地方有开采权。采矿权应该有明确的开采范围。
另外,某村民对门一块地被挖,该老板并不承认。这又是谁干的呢?难道也要推到某公司头上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就算他有采矿证,也应该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否则仍然违法。工矿用地(矿山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而不是临时用地)。
1】《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 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订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三,就算是他有采矿证,扒人家的房子,也应该有拆迁手续。
第四,就算他有采矿证,他占用林地开采铁矿,也应当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和房屋,这是没有问题的。该铁矿老板是私人采矿,并非为了公共利益。他凭什么侵占老百姓的土地、砍老百姓的树木、扒老百姓的房子?老百姓有什么义务必须要配合他的违法呢?
 【1】《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时值治理“三违”期间,他为什么敢顶风作案?这个风是不是吹的过于委婉了?能不能有人依照法律规定,说句响亮话,让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次发贴说三分话;第二次说五分话;第三次说七分话。敬请关注,请勿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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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31 17: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习家店塘寨沟铁矿老板,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村民土地占用。地面上肥沃的黑土被推到河里,再揭起几米的岩石层,最后开采下面的铁矿。
该事件被发到水都论坛后,某主管部门回复:“经查,丹江口市炎隆矿业公司已取得在习家店镇塘寨沟村2平方公里铁矿开采权。但该公司在占地补偿未与村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毁地开矿引发村民不满。我局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后,已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开采。明确要求在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前,不得实施任何开采行为。并安排执法人员跟踪监督。谢谢网友!”
当事百姓于第二日中午再次到达采矿现场,没有发现所谓“执法人员跟踪监督”,却发现该矿山并未停止开采,而是机器轰鸣,搞的热火朝天。令人吃惊的不仅是人家还在生产,而是,该村民一块林地也惨遭破坏,密不透风的林木已被盗伐,林地成了采矿工地。而且,该百姓还发现自家几间瓦房被拆掉,成了堆放机器设备的地方。
随后,有领导开始打电话,通过各种方式给发贴人施加压力,并把这种手法作为解决问题之道。
而当事百姓多次给该老板打电话,客客气气的说事情。事情是事情,人是人。事情做的不对,但是,百姓还是尊重这个人。
但是,该铁矿老板不仅没有认真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还在威胁发贴人,说万一翻脸如何如何,万一你出门如何如何。一再表明,既然他做了,他就不怕。之前已经有村民阻拦铁矿施工被打的例子,所以让人感到恐怖不安。
有几个问题,不得不说。
第一,该老板是否有采矿证,我们不清楚。我们没有见过他的任何手续,也没有见过他持任何工作证、委托书。而且,他自称占了三十多户的土地,横跨寨子沟、塘耳沟两地(现两地合并成一村),而该村民所在的塘耳沟垴与寨子沟少说也有十几里的距离,这恐怕不是“塘寨沟村2平方公里铁矿开采权”这么简单。也就是说,他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是否存在在持一地的采矿证而在另一地的采矿行为?按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属于无证开采。也可以说,你在这个地方有开采权,并不等于在另一个地方有开采权。采矿权应该有明确的开采范围。
另外,某村民对门一块地被挖,该老板并不承认。这又是谁干的呢?难道也要推到某公司头上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就算他有采矿证,也应该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否则仍然违法。工矿用地(矿山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而不是临时用地)。
1】《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 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订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三,就算是他有采矿证,扒人家的房子,也应该有拆迁手续。
第四,就算他有采矿证,他占用林地开采铁矿,也应当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和房屋,这是没有问题的。该铁矿老板是私人采矿,并非为了公共利益。他凭什么侵占老百姓的土地、砍老百姓的树木、扒老百姓的房子?老百姓有什么义务必须要配合他的违法呢?
 【1】《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时值治理“三违”期间,他为什么敢顶风作案?这个风是不是吹的过于委婉了?能不能有人依照法律规定,说句响亮话,让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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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1 10: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国家法律为儿戏,把政府文件当废纸,视本地村民为无物。国家移民征地,尚且耐心地解释、友好协商,先办手续再用地,而这些老板们了私人利益。他们开山挖地,当地村民根本不知道。等到知道时,生米已经做成熟饭,土地已经满目疮痍,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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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1 17: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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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1 19: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人员跟踪监督”
           ——我曾经信,看来我太无知

          ——中国特色的大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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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 15: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塘寨沟者,鄂西北之小村落也。其东临大沟,南至左绞,北靠郧县,西接河南。该地青山环抱,绿水潺潺,冬烤火,夏避暑,宜居之地也。村中有人家几十户,皆以种地为生。
有小农者,世居于此,近一世纪矣。有客问之,则汪然出涕曰:“被抢矣,被抢矣”。
客不解,“此地远离都市,风景秀丽,民风淳朴。若夫日出而百鸟唱,云归而黑夜至,晦明变化者,山间之朝暮也。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風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间之四时也。君日作出而作,日没而息,乃诗意居于大地之上,敬天地,法自然,孝父母,育儿孙,不亦乐乎?”
小农曰:“然,而不然。”
客曰:“洗耳。”
小农曰:“土地下户伊始,风和顺,雨及时。遍地庄稼,满山野果。手扒黄土,肩背太阳,早出晚归,或可温饱。逢年过节,其乐融融。日子稍好,遇村中集资,建官舍;又遇村中捐款,做生意;再遇收重税,凡猪牛爬坡者皆税之;后遇计划生育,生儿育女皆要钱也。官人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吾惊恐万状,猪牛被牵走,粮食被执行,儿女被恐吓,时有发生。勤扒苦做,葬父母,育儿女,奉村官。活路之苦,命运之惨,凄风苦雨,一言难尽。吾臂断;妻三顾手术台;儿则腿折,今尚长住医院。吾村几十户人家,多数避难,余者屈指可数。残垣断壁,随处可见。”
客曰:“现税负皆已免除,且有粮油补贴、低保和其它福利若干,可安度晚年”。
小农曰:“大谬不然。税负免除,可谓善政。此后,土地增值,吾家土地被村官卖之。多次反映数年,遇英明之领导,知草芥之苦,始完善手续,收回土地。至于福利云云,上面或确有拔款,然吾未见分文。君以为吃低保者皆贫贱乎?”
客无言以对,良久,曰:“土地收回,可善加利用,种果树,养鸡鸭,发家不远矣。”
小农又曰:“大岭山者,塘寨沟之最高峰也。山下有铁矿若干,吾正居于此地。某村官个人将土地私授于铁矿老板。已扒土揭皮,用于采矿。一时间大地变色,山泉污浊;世代老屋,夷为平地,吾老无所归矣。”
客曰:“可向有司反映,以求妥善解决。”
小农曰:“岂不闻饿死不作贼,气死不告状者乎?吾世代良民,不愿因上访被打入另册。或遇一清官伸冤,解一时之燃眉,可清官高就,吾无所依,则苦矣。”
客曰:“汝将如何?”
小农曰:“无可奈何。吾生于何处,死亦魂归。祈葬于乡土之中,大树之下,父母身边。入土为安,回归自然。跪求铁矿老总高抬贵手,不要挖坟发财。”
呜呼!人之财产,民之福祉。法令保护,斑班可考。元首签名,颁行全国。然则小农土地房屋破坏,却无能为力,不亦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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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1-2 17: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刮地皮,找后台,矿石堆如山,钱财积如海。上下隐瞒,良民总被诬无赖;左右打点,土地一度欺如来。
               ——钱、权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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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算他有采矿证,也应该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否则仍然违法。工矿用地(矿山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而不是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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