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4-4 21: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苏白 于 2013-4-4 21:49 编辑
邱雪斌 发表于 2013-4-4 21:30 
笑死人了。我过得很滋润啊!公务员证在手,享受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 ...
据邱自称全市最低。据邱说,没事做,靠边站了。
邱雪斌:湖北鄂州城管队员的参公务身份为什么得不到落实?
虽然,湖北省出台了鄂政发〔2004〕54号——《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但我省大部分地、市、州却没有积极回应,省政府也没有积极检查,江山未改、转圈推磨,政令得不到畅通,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得不到落实。
更令人不可理喻的是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竟然移花接木、本末倒置、倒行逆施、徇私枉法,将一些不符合《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规定的单位也纳入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腐败分子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置于何地?
请腐败分子们睁开眼睛看一下外省市,他们是如何执行国家的政令的?是如何落实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市容环卫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欧美国家的许多城市,环卫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这有什么奇怪的?中国的掏粪工比腐败分子高尚多了,给予他们公务员身份合情、合理又合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处的腐败分子们,你们违反了国家的政令,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我们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你们什么时候让我们知道真相了?请你们认真研读《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第106条、国发〔2002〕17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文、国发〔2004〕10文、《地方组织法》、《行政编制法》、鄂政办发〔2007〕22文、鄂政发〔2004〕54文、《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你们做了些什么见不得阳光的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