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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兰竹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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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7-13 18: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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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岭3队 发表于 2014-7-13 09:02 
sb博士!侵占土地,违章建房。那破房子属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歹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 ...
呵呵,看样子,你是个聪明人。而且还很精明。我想,我这个**有必要给你点拨一哈
一、侵占土地。
我国目前的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体使用。个体经营。就是说:本案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使用权是沙岭村的,经营承包权是陈老师家的。就你提供的真相表明;陈老师家已经十几年没有经营这块土地了。长达十几年不经营其实质就是已经放弃其经营权。很清楚,陈老师家既不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这块土地的使用者。又不是这块土地的经营者。我问你:你说的侵占土地成立吗?明白人都会说:不成立。
江汉平原寸土寸金,根据你提供的真相:可以断定:这块土地。长期闲置,虽然没有荒芜,那是因为是杨家在租用。也就是说是杨家在经营。杨家的经营可以说是合理利用已经被闲置的土地。国家的土地是宝贵的。岂能让他闲置,甚至荒芜呢?为什么就不可以合理的利用起来呢?这也说明本案不存在侵占土地之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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