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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沙岭3队

关于汪场中学陈军华老师涉黑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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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4-7-13 14:35: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岭3队 发表于 2014-7-13 09:02
sb博士!侵占土地,违章建房。那破房子属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歹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 ...

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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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天津市 2014-7-13 15: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左右一边 发表于 2014-7-13 11:49
我是仙桃的,以局外人的身份说2句——第一,村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户口迁出本村者,其无权再使用集体所有 ...

确实专业
事实:陈家父母户口仍在沙岭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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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天津市 2014-7-13 16: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荆楚々豪少 发表于 2014-7-13 14:35
不是一个概念

兰桂腾芳  比如:有人出钱请别人杀人。杀人的人是不是也犯 ...
我        比如: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打死歹徒、、、

都有点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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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天津市 2014-7-13 16: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寓言都是写给人看的。“农夫与蛇”教育不了蛇,其寓意是:人过于善良就会吃亏。
嗯,貌似有点非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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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7-13 18: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岭3队 发表于 2014-7-13 09:02
sb博士!侵占土地,违章建房。那破房子属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歹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 ...

呵呵,看样子,你是个聪明人。而且还很精明。我想,我这个**有必要给你点拨一哈
一、侵占土地。
我国目前的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体使用。个体经营。就是说:本案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使用权是沙岭村的,经营承包权是陈老师家的。就你提供的真相表明;陈老师家已经十几年没有经营这块土地了。长达十几年不经营其实质就是已经放弃其经营权。很清楚,陈老师家既不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这块土地的使用者。又不是这块土地的经营者。我问你:你说的侵占土地成立吗?明白人都会说:不成立。
江汉平原寸土寸金,根据你提供的真相:可以断定:这块土地。长期闲置,虽然没有荒芜,那是因为是杨家在租用。也就是说是杨家在经营。杨家的经营可以说是合理利用已经被闲置的土地。国家的土地是宝贵的。岂能让他闲置,甚至荒芜呢?为什么就不可以合理的利用起来呢?这也说明本案不存在侵占土地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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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7-13 18: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岭3队 发表于 2014-7-13 09:02
sb博士!侵占土地,违章建房。那破房子属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歹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 ...

我这个**接着点拨你这个精明人:
二、违章建筑
你也承认本案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就是说。它不是非法建筑。
我问你:需不需要我给你解释一哈"违章”与“非法”这两个词?我想应该不会吧,你大概不会精明到这两个概念都不懂吧。
处理违章的方式是纠章,也就是整改,当然也可以处罚。由谁来处罚。理所当然应该是执法部门来处理。请问:非执法部门可以执法吗?陈老师家事执法部门吗?就算陈老师家有执法人员。这个执法人员也不能代表执法部门啦。执法人员没有执法部门指派也不能执法。本案的房子只有执法部门有权拆除。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有权拆除。因为法律不允许他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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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7-13 19: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岭3队 发表于 2014-7-13 09:02
sb博士!侵占土地,违章建房。那破房子属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歹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 ...

三、那破房子属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你前面说是违章建房,后面又说是非法物。看来你是真的聪明到没有分清“违章”与“非法”的概念。
所谓违章,1.违,是违反。2.章,是章程。制度。
所谓非法,就是做了法律不允许做的事。也就是触犯了法律。程度重为犯法,程度轻微非法。本案中陈老师家做了法律不允许做的事。就是说陈老师家触犯了法律。我们往轻的说就是非法。就是非法破坏私人财物。
就算这个房子不受法律保护,陈老师家也无权拆除。虽然法律不保护这个房子。但是,法律也不允许陈老师家拆除。
计划生育外生育的孩子是不是非法孩子。二胎,三台,多胎。都不合法。按你的逻辑,他们都是非法的。我问你:这些孩子。这些非法的孩子,受不受法律保护?哈哈,好一个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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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7-13 19: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兰桂腾芳 于 2014-7-13 19:19 编辑
沙岭3队 发表于 2014-7-13 09:02
sb博士!侵占土地,违章建房。那破房子属非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歹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 ...

歹徒行凶,受害人求救,一路人来打死歹徒
这个路人就是犯罪。即便是受害人自己也无权把歹徒打死。就算是正当防卫,也是过失犯罪。没有哪一个法律允许见义勇为者将歹徒致死。没有任何一个人以任何理由致死人命。只有执法机关在处理非常严峻的暴力事件,不致死歹徒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对社会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时。执法机关才能够非常谨慎地致歹徒于死地。
你举得这个例子非常滑稽。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请问:本案中谁在行凶。是房子吗?谁是受害人?是陈老师家吗?陈老师受到了什么侵害?还求救?本案中挖机把房子损坏了。是不是指路人打死了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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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7-13 19: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岭3队 发表于 2014-7-13 13:22
是夸张了一点点,但比日本博士“兰桂腾芳”的比方更接近本案例。

请注意你的用词。
奉劝你不要激动。
搞人身攻击就理屈词穷是的表现。希望你不要表现出理屈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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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天津市 2014-7-14 10: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沙岭3队 于 2014-7-14 12:07 编辑

好吧,我收回SB、日本等字眼并向腾芳博士道歉,不过我还是觉得有关“买凶杀人”、“超生孩子非法”,包括本人“见义勇为”等“比如”都有点傻。以下不说题外话,只讨论本案例,厘清几个关键问题。
一  土地使用权问题
   1按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条文,本案中菜田为陈家自留地,属农民集体所有(腾芳先生称“国家所有”,请回去翻翻书。不解释),陈家经营,拥有其使用权。所以该菜田之土地使用权属陈家无疑,这一点腾芳博士也是承认的。
   2 陈家人懂得“国家的土地是宝贵的”,所以从未停止对自家自留地的经营,从未放弃其使用权。其一,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等,原小卖部所在40余平米虽是做善事给杨用,可视为将土地使用权合法出租。其二,该菜地以前种菜,如今植树,未曾荒芜过。这两者都是合法经营。故腾先生所称陈家放弃该地使用权,毫无根据。(另外,请博士站在公正的角度计算一下:40平米可种几棵树,15年可获多少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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