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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沙岭3队

关于汪场中学陈军华老师涉黑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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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天津市 2014-7-15 20: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笑遨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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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疑点不太清楚:
1.该移民是什么性质的移民?如果是政府工程拆迁移民,应该由政府安排土地房屋。如果是自己移民的话,应该自行解觉土地房屋等问题。没地没房子算什么移民?
2.沙岭村主任帮忙解决临时用地的问题,当时是如何协商的,是临时借用还是永久转让。如果这块地是属于陈老师的,安排杨某在这块地上临时建房有没有走正规的手续?有没有土地转让的手续?有没有办理建房许可?如果没有的话,这块地的使用权仍然是陈老师的,陈老师负担这块地的公粮水费,一事一议等等费用,杨某什么都不管,自顾自的建起永久住房,确实有点过份。
3.住了8年都没事不代表你能够在这里建永久住房。如果这块地没有过户,土地使用者仍然是陈老师,首先杨某应该感谢陈老师白白让自己用了8年的地而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其次记得这块地的主人仍然是陈老师,自己是借用。如果需要建房,应该找村委会安排宅基地。一般来说农村会有些人把自己的宅基地出售,一般一个农村宅基地一万元左右。杨某未经别人的许可在别人的土地上建房属于强占,理亏在先。
4.文中明白指出杨某建房是占了陈老师的土地,那么陈老师找派出所,司法部门来干予并无不妥,至于找挖机来拆掉房子也在法理之内,因为杨某无理占地在前。其实如果杨某稍微明白事理的话建房之前应该先问过陈老师,而且应该主动与陈老师协商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毕竟地是人家的。中国自古以土地为本,寸土不让是老祖宗留下来的祖训。农村里为一线之地连亲兄弟也能不共戴天,陈老师让你白白用了8年的地。你应该感谢,怎能强占?
5.憨厚老实还能40岁了搞网恋。你把我们都当憨厚老实的人来欺骗了吧。
最后申明,:本人与事中双方均不认识,也不了解事情真相,只是单凭楼主文中描述妄加评判,俗话说没有规律不成方圆,凡事抬不过一个理字,我只是把自己心中的道理说出来而已,相信我所说的也是大多数明白事理之人心里想的,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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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4-7-15 20:43: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再扯这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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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4-7-15 20:46: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再网上扯不出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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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7-15 20: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兰桂腾芳 发表于 2014-7-15 11:30
虽然你回复文不对题,哈哈。我还是针对你的回复。回复一哈。
有土地使用权,而违反了规划,才是规章。这句 ...

我还正好对房地产有所了解。可以给你说哈。
违规,违章,区别不大。规,章。通俗点说谈不上是法律。规章,规章。本来就是一个意思。中国文字喜欢玩巧,变化也多。规章制度,在不违背大法律的前提下,就是有效。好比你和别人签个合同,只要条款不违背法律,就是有效。这也算是规章的一类。规章可以是地方政府立,也可以是私人立。规不一定是规划,但包含规划。地方政府的规划也属于规章。这说的蛮明白了吧。
再言归正传,就拿你说的棚户改造。你说的规划,是政府的规划,一般是有效,当然前提是不违背法律。至于你说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我想说的是,是2码事。有没有规划,都需要办理法律手续。也就是还说,规划和你说的房产法律手续是相对独立的2部分。估计你是把规字当成了规划。搞的太狭义了。只能说规划属于规。但规包含很多,上面有解释。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盖起了房子,这属于法律部分。
你再仔细看看我之前的回复。我要说的意思很简单。估计你没领会。拿楼主说的事来说,那块地陈老师有使用权(也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是陈老师自己盖个房子,本是菜地的规划,陈老师改变了使用性质,就是违规。为什么是违规呢,因为他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范畴),他违反的是只是地方政府的规划,属于比较轻的性质。但现在是另一个人擅自起了屋,他没有使用权(也就是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他跑到了法律之外,所以他是违法!再简单一点说,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范畴,个人的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法律保护陈老师,那个起屋的侵害了陈老师的使用权,当然就是属于违法了。
莫犬吠,一个一个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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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7-15 21: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兰桂腾芳 发表于 2014-7-15 12:43
但如果你租别人的房子,擅自加了个顶,就是违法!因为你侵害了户主的权益。别人户主当然可以告你违法鸟。 ...

你对法律很欠缺,我只能这样说。使用权,在法律层面,不是使用的意思。重点落在权字,你连基本的意思都搞错了。中国的法律本身就不健全。有些词语的表述,不能简单的按平常字面意思去理解。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有任何人对土地的拥有度只能停留在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属于通俗字面意思)上。但这是实际情况吗?不是。
好比你有个2证齐全的房子,这是你的房子吗?我问你。你肯定说是是。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你能说是你的?你只有使用权。按你说的,只有使用权,但地是国家的,你却又可以拿国家的地去抵押。这不是矛盾吗?你租别人的房子,按你的意思,也是有使用权,你能拿别人的房子去抵押???同样的使用权,一个可以抵押,一个不能抵押,你怎么说? 这点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解释了。这也是你犯迷糊的地方,只能说,你把法律层面的使用权和通俗字面上使用权的意思等同了。这是你绕圈子的地方。有证的使用权,基本等同于拥有(按通俗来说)这个权字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没证的使用权,就只是使用!这个权字,只是你个人的权力。不一样的。看我这样说,你能明白么?
所以,陈老师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个权字是法律层面的解释,等同于通俗的来讲,是拥有。至于那个起屋的使用权,这个权字是通俗意义上的个人使用,也就是不是他的,他只能使用。他要是单方面改变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租个房子,只有租赁使用权,没有对房子的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法律层面的土地使用权),可能我这样还说,你又犯迷糊了,事实就是这样,中国的法律,有些字,还真不能按通俗的去理解,这也是中国法律不少地方很含糊,有争议的地方。
我就搞不明白:比对两个都有房屋使用权的得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哈哈有截然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你把法律层面的解释和简单字面的意思等同了。
莫犬吠,一个一个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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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7-15 21: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兰桂腾芳 发表于 2014-7-15 12:43
但如果你租别人的房子,擅自加了个顶,就是违法!因为你侵害了户主的权益。别人户主当然可以告你违法鸟。 ...

按你意思来说,租房子,你租的是使用权,你去看你租房子,使用权证上的名字改你的没有??按你说,租赁期间,你有房子使用权,那证怎么不改呢??这2个是一样的么??法律上的一些字,不是你平常上的意思,它只是叫这个名称,意思不一定是你想的那样的。
你以后租个房子,你干脆平了别人的房子算了,你可以大刺刺的说你在租赁期间有使用权,有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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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4-7-15 22:20: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屋滴不对,测屋滴也不对。当老师滴和那老光棍动粗就更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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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4-7-15 22:23: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兰桂腾芳 发表于 2014-7-13 18:21
呵呵,看样子,你是个聪明人。而且还很精明。我想,我这个**有必要给你点拨一哈
一、侵占土地。
我国目前 ...

陈老师家已经十几年没有经营这块土地了。长达十几年不经营其实质就是已经放弃其经营权。很清楚,陈老师家既不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这块土地的使用者。____按坛长的逻辑,坛主冷呐存银行的钱已经不是冷呐的了,因为冷那把钱存银行交银行去管理,长期不用,已自动放弃其经营权,坛主既不是这笔钱的所有者,也不是这笔钱的经营者。钱是谁的呢?当然是银行的,因为银行一直在把钱借进借出,银行在经营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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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4-7-15 22:24: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兰桂腾芳 发表于 2014-7-13 18:21
呵呵,看样子,你是个聪明人。而且还很精明。我想,我这个**有必要给你点拨一哈
一、侵占土地。
我国目前 ...

陈老师家已经十几年没有经营这块土地了。长达十几年不经营其实质就是已经放弃其经营权。很清楚,陈老师家既不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这块土地的使用者。____按坛长的逻辑,坛主冷呐存银行的钱已经不是冷呐的了,因为冷那把钱存银行交银行去管理,长期不用,已自动放弃其经营权,坛主既不是这笔钱的所有者,也不是这笔钱的经营者。钱是谁的呢?当然是银行的,因为银行一直在把钱借进借出,银行在经营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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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4-7-15 23:33: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贵人15 发表于 2014-7-15 22:24
陈老师家已经十几年没有经营这块土地了。长达十几年不经营其实质就是已经放弃其经营权。很清楚,陈老师家 ...

土地是你的?土地是集体的。这和钱是两码事。就算土地是你的,你觉得拆屋合理吗?你都承认别人有给过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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