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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互联网奏折

[特别关注] 请求全省乃至全国人民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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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3-21 12: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申请抗诉理由:
      1
、《和解协议》签章属无效公章,该公章不是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合法标志,《和解协议》属无效协议。【2009】襄中民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认定新邦公司新公章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认定《和解协议》使用作废公章签约是有效的,从而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的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者准刻手续。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本案中,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原使用公章即《和解协议》签章的公章在易德洲私自带走下落不明情形下,于2006724在《荆门晚报》刊登公告,发表遗失声明公告其营业执照副本及行政公章、财务公章均作废。公告生效后,新邦公司于2006816按照法定程序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一枚新公章,按照《荆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将印章信息储存到是印章信息管理中心,并领取《公章防伪识别管理IC卡》(据《荆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规定,荆门市印章信息管理中心将印章信息入网向银行、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开放,提供查询服务),至此,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新公章即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代表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合法标志,原使用的公章已经作废不再具有合法性。虽然200210月荆门市政府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时,行文《荆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规定了对原有印章信息进行储存时,规定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审验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将印章信息储存到市印章信息管理中心,但并没有规定企事业单位公章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安部门是公章管理备案的唯一职能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并不具有该职能。【2009】襄中民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认定新帮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新公章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是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据此,2007910,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与易德洲使用作废的不具合法性的原公章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能代表荆门市新帮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意志,是无效的。

      2
、《和解协议》涉及新邦公司的诉讼权益,没有新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易德洲使用作废公章签订《和解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应当无效。【2009】襄中民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认定“易德洲代表新邦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属其职务行为”,其“使用法人签章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新邦公司承担,并非需法定代表人龚云新签名后才产生该法律后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案中,该《和解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案也就不可能有表见代理之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易德洲作为总经理只能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如果易德洲代理公司行执行和解权,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和董事长授权,即易德洲必须持有由董事长签字盖章(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关于公章使用规定(见被告证据会议记录):按《公司法》需要董事长决定的事项由龚云新签字,易盖章,且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的授权委托书,但易德洲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不仅没有董事长龚云新的签章,也没有载明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各项均载明的是“代表委托人”而不是代理委托人,即使该委托书有效,也应当视为一般代理,易德洲无权代理执行和解,其承认放弃执行诉求,进行和解必须要有新邦公司董事长的特别授权。再次,易德洲所持有的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签章是已经作废的公章,委托书载明时间是200795,而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早在2006724登报声明作废原公章(即易德洲持有的公章),重新刻制使用合法新公章,随后在200695,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已经撤销易德洲公司总经理和常务董事职务,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可能授权委托易德洲处理任何公司事务,即使授权也不可能使用作废的原公章。据此,易德洲在没有委托权限,使用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作废的原公章签订《和解协议》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应当无效。

      3
、《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无效。【2009】襄中民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是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在《和解协议》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缺少第七条)第九条涉及抵款均为他人个人债务,如龚云新、郑梅个人拿走的显微镜、龚云新与田家富的个人借款、龚云新与张本智的个人借款、龚云新与胡道银的个人借款、龚云新个人欠的材料款,货款、电话费,职工工资、邹志刚欠款等均属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均与甲乙双方法人无关,在没有第三方明确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对这些债权债务均没有处分权,即使这些债权债务存在,龚云新授权,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作为总经理的易德洲也没有权力在协议中通过挪用公司的财产为第三人还债。更何况易德洲是无权代理,没有经过董事长龚云新的授权呢。其次第一条约定的财产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鄂民二终字第00019号)中明确这些资产均在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厂区,《和解协议》中却歪曲事实,变成了乙方即荆门市新帮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撤离时带走的财产,很显然,这是易德洲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湖北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恶意串通,损害荆门市新帮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银河集团实业总公司与易德洲在易德洲被荆门市新帮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撤销总经理和董事的情况下,使用已经作废,不具法律效力的新邦公司原公章签订《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两者恶意串通,违法法律法规,《和解协议》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确认无效。【2009】襄中民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将新邦公司诉权认定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将易德州没有授权的代理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将新邦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表公章作废声明,经公安机关批准重新制作并在公安机关印章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后,入网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开放均可查询的合法公章认定为无效公章,将新邦公司公告声明作废的公章认定为有效公章,从而维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荆民二终字第27号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新邦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特请求湖北省乃至全国人民依法提起抗诉,还新帮公司以公道!
   此致
湖北省乃至全国人民

                               申请人:荆门市新邦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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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1 20: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做沉帖处理?请版主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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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1 20: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故事有点长,也有点专业,不知有人看明白没有,现简要说哈:就是田家富的银河公司和人家新邦公司最开始签了个入股合作协议,人家新邦公司使用田家富的银河公司的地盘建了两条硬质合金生产线,合同没有到期,田家富就不干了,毁约,还要占有人家的设备,派些混混硬是把人家的工人哈赶走了,强制不许人家新邦公司生产。新邦公司无奈起诉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田家富的银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荆门市中院判决后,田家富的银河公司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主持调解,由田家富的公司赔偿新邦公司五十二万元。结果田家富想赖帐,就伙同被新邦公司解除了总经理职务的易德洲,用新邦公司作废的公章伪造了一份没有授权权限的委托书,签了一份和解协议,把五十二万钱全部拿来抵了不晓得是否存在的第三人的债务。在新邦公司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这份和解协议无效的时候,田家富打着其人大代表的身份,用钱权交易,买通了各级法院,制作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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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1 20: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把这个帖子发到荆门论坛,是因为该案的终审判决是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后来再审,襄樊市中院步了荆门市中院的后尘,竟然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鼻孔出气。

在此,特别代表新邦公司烦请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仔细瞅哈,你们枉法裁判的底气咋就那么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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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1 23: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来东湖,感觉东湖斑竹或者管理反应非常机敏,并非什么系统自动,托辞,众人不信才好。

将本帖浮浮沉沉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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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22 08: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有说有笑 的帖子

都是经过事法的专业人士审查了的,第一不会是想象,第二,别动不动拿侵害名誉权说事,既然敢发贴,肯定是做好了一切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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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22 07: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涉法涉诉的还是慎重发帖为好,若凭自己的想像对他人的名誉构成损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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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22 1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不如上访      上访不如上网(转自人民网)


稍有《宪法》和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基于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之意,笔者一贯反对任何人对终审案件作出任何“批示”,反对终审案件进入信访渠道,更反对“媒体审判”。但是,在许多老百姓,包括政法干部家属和法官本人的维权过程中,却不约而同地走出了一条奇怪的道路: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
  近几年来,不少大案、要案、旧案、积案、冤案久拖不决,只有上了报纸,传到网上,才得以最终解决,或引起重视。例如,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案、河南赵作海冤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等,如果没有媒体曝光,特别是“网上监督”,冤案当事人不知要含冤忍辱多久?这样的事情一多,更多的人就会意识到,上诉不成上访,上访不成上报,上报不成上网。只有大众舆论的推动,公民个人才能讨回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这种结局的好处是媒体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为求告无门的老百姓撑起了一张铺天盖地的保护伞,维护了社会正义与良心,也提高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信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一挫再挫,使人狐疑。
  古诗有云:“近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易逢春。”最近发生的湖北省厅官夫人“错打门”事件证明,作为政法部门高级官员,湖北省政法委综治维稳办副主任黄仕明、陈玉莲夫妇5年奔走,居然无法给因医疗事故死去的女儿讨到说法,他们近水楼台不得月。6月23日,走上上访之路的陈玉莲被“错打”16分钟,直至7月20日媒体曝光,“错打门”案件通过网络传遍全国,舆论一片哗然,陈玉莲的冤情才得以“被重视”。由此可见,向阳花木难逢春。依然是媒体,为黄仕明、陈玉莲夫妇撑起了保护伞。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缤,为了妻子的劳动争议纠纷,他已经和自己的“东家”———孝感中院打了3场官司。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为妻子维权后,他走上了上访之路,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冯缤上访没有结果,个人遭遇处理,案情先上报,后上网,“穿着法袍上访的法官”上访事件成为舆论焦点,案件才再次“被重视”。俗话说:“靠山吃山。”法官冯缤的法律靠山何在?无可奈何,他又像普通老百姓一样走“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道路,寻求舆论支援。没成想,却被免了职。
  一桩桩、一件件“媒体监督”和“网民判案”事件,不断强化老百姓“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维权意识和模式化思维,并形成广泛共识。长此以往,《宪法》和法律尊严何在?国家行政、司法和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何在?这是一个发人深思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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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2 20: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油价涨了,两根葱也十元了,哪啥也涨价了吧,一块五毛还是二块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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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2 21: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奏折 发表于 2012-3-21 23:18
首次来东湖,感觉东湖斑竹或者管理反应非常机敏,并非什么系统自动,托辞,众人不信才好。

将本帖浮浮沉沉 ...

我看不到记录,但浮浮沉沉绝对是事实,要不要我发截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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