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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互联网奏折

[特别关注] 请求全省乃至全国人民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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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2 21: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规来说,法院的法官都还是非常尊重法律的,但是在两种情况下他们会枉法。一种是总想着捞钱的时候,这种人一般不敢乱来,得看是什么菜。另一种是有权力指使的时候,这种情况却是普遍存在的。本案即为后一种,因为田家富的人大代表身份以及田家富的银河公司隐名股东包括有些领导干部的股东身份,还有田家富的为所欲为行径,导致利益集团权钱交易,其势力横扫一审二审再审乃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懂法的人绝对不会低级到以作废的法律来裁判,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到了,于是就只有一个原因,权力凌驾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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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2 21: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我会一一解读法院的幼稚低级错误,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襄阳市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统看过来。没有看过来的,看帖人帮忙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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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2-3-22 2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前好些年的事?
    还没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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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2 21: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之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荆民二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中如是说:“新邦公司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印章并未遗失或缴销,公司股东会也未决议再行刻制新印章的情况下,其股东又另行刻制公司不同式样印章的行为,并不能从事实和法律上产生备案印章失效的后果,易德洲所持有的公司印章,系新邦公司设立时依法登记并经股东会授权保管使用的备案印章,仍为有效公章。”大伙看明白了没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思是公安部门失职,没有将前一枚登记备案了的公章失效,就同意新邦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在公安部门另行刻制登记备案了另一枚公章,允许新邦公司存在两枚生效公章。或者意思是说公安部门登记备案不算,还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才能使公章生效。试问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你们可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可有这个备案的职能?呵呵,这逻辑满有点意思的。更可笑的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鹦鹉学舌,在判决中载明,认定的事实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致的~~


我把公章刻制使用的相关发条贴出来,请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好好温习下下。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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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2 22: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之二:前面已经说了,公章还要实行年审制度。新帮公司于2006年7月声明原公司印章遗失,到公安部门刻制新公章,因银河公司不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入股协议纠纷一案的判决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时是2006年11月,公章年检正当时,银河公司上诉后,新邦公司的答辩状就是使用的新公章,新公章与旧公章的区别在于新公章下方有防伪数字。银河公司收到答辩状就应当知道新邦公司的公章是啥模样。后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的调解意见制作了调解书,新邦公司均使用的是新公章。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新邦公司旧公章有效,那么根据公司只有一枚有效公章的规定,新邦公司使用的新公章即无效,那么新邦公司的答辩状和调解协议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怎么可能有效呢?随之新邦公司诉银河公司确认《和解协议》无效一案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均使用新公章,岂不是都是无效的?都是无效的,你法院干嘛要受理?呵呵,这就叫自相矛盾,错误低级到了极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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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22 22: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是什么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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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3-22 22: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之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荆民二终字第00027号判决如是说:“本案中,新邦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所载明的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明确,受托人易德洲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新邦公司与银河实业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授权委托书》和《和解协议》均加盖了公司备案的有效行政公章。易德洲代表新邦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属有权代理行为。。。。。。易德洲在与银河实业总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时,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判决前面说“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明确”,没有提及委托权限,后来却凭空来了“也不是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为”。我的法官大人哟,查明委托人的代理权限是基本常识啊,你见过那纸《授权委托书》上载明了委托权限没?没有委托权限你怎么就认定了“也不是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为”呢?

后面我会把那纸《授权委托书》扫描后发上来,请各位法官大人再睁大眼睛好好看看哦,这可是被告银河公司提交的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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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陕西省咸阳市 2012-3-23 06: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权是凌驾于人民之上法律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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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2-3-23 07: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昨天更新到“解读之四”了哦,怎么没有显示,难道审核了一夜还没有审核完毕?这效率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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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2-3-23 08: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好贴!真实反映了当前的司法现状,顺便传播哈周永康的讲话精神!

                                                周永康致信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

周永康指出,近年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政法、宣传两条战线的同志们团结协作,创造性地做好政法宣传工作,为政法机关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创造了良好舆论环境。面对新形势,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筹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和政法工作规律,统筹建设好、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不断增强政法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传播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促进政法事业发展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

王乐泉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紧紧围绕政法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努力实现新闻舆论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努力形成人人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先进典型宣传,紧密结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用公正廉洁执法的先进典型感召人、激励人、鼓舞人,树立政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要加强政法信息发布,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政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加大执法司法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度、满意率。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依纪查处极少数害群之马,第一时间作出回应,给社会一个交待,对舆论监督内容不实或者有偏差的,要第一时间作出澄清,争取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重大主题宣传,认真宣传政法工作的重要安排、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创新举措,生动展示政法事业发展进步的丰硕成果,突出反映政法工作改革创新的特色亮点,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全面认识政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

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周永康同志在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交流政法宣传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为政法事业发展进步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四川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在会上介绍经验。中央政法各单位、中央宣传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河北等10个省(市、区)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各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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