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在建国初期的粮食市场中,私营粮商占主要地位,粮食流通均属自由购销,供求矛盾很尖锐。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粮食供应面迅速扩大,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一些不法私商抬价抢购、囤粮现象严重。为了稳定市场和社会供应,保证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确定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3年11月17日至29日,县委召开区乡扩大干部会议,研究布置了生产救灾和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此后,开始实行城镇人口粮食供应。市场凭粮证购粮,机关团体编造计划供应粮食,工商业者参考过去平均需求量,控制销售。12月3日至7日,全县分35片,分片召开了积极分子集训会,近万人参加了集训。会后,组织工作组到村,全面宣传落实统购统销政策,对照人口田亩、公粮负担、口粮、种子、饲料的实际需要,反复比较计算,合理分配统购任务和对农村销售量。当年,全县完成征购原粮3108万公斤,超统购任务55万余公斤,占粮食总产9162万公斤的33.92%。对农村销售1980.5万公斤,占征购数的63.7%。 在粮食统购统销初期,主要采取层层分配任务,农民自评,缺粮户实行民主评议,国家控制指标,实行限量供应。由于对粮食统购统销还缺乏具体办法和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分配购销指标还不尽合理,在评定实产问题上存在偏高偏低,因而使部分农民产生了“统购无底、增产无益”的错觉,余粮多的怕“露富”,农民中存在“藏粮”现象,城镇居民中出现“抢购粮”的现象,加之不法商贩私自贩卖粮食到河南信阳等地,导致1953年春夏出现了粮食紧缺状况,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并对党在过渡时期的统购统销政策持怀疑态度。少数地、富、坏分子乘机制造“土地改革斗地主,现在要斗中农,粮食要集中,伙食按天算”等谣言,群众信以为真,有的怕“露富”后被提升阶级成分,有的怕粮食集中后,自己无饭吃,有的怕政府没收,无偿把粮食和财产给别人,有的还天真地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政府管吃管喝管住,个人什么都不需要,因而出现了马蹄桥乡农民刘光曙卖谷三石将钱装在口袋里;湖塘乡农民将粮藏在草堆里,石庙乡农民秦某把风车、织布机卖了,到大街上大吃大喝;合意乡农民左中杰拆房子卖材料,并说“再过5个月就到社会主义,留着有么用?”等变卖家俱、拆毁房屋、分散粮食、卖牛杀猪、大吃大喝的现象。 针对上述现象,各级党组织用对比算账的方法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号召农民增产节约,粮食收购站一律按牌价付款。同时,对城镇居民、农村缺粮户和机关团体的粮食供应实行凭证购粮,城镇居民不分年龄、工种,一律每人每月30斤成品粮。1954年改为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干部和市民四个类别供应。 1954年5月20日,遵照中央《关于在全国实行收购油料的决定》精神,全县开始实行食用植物油统购统销政策,农民除留足种子、口油外,余油由国家全部统购。随后,遵照政务院《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关、广水、马坪三地相继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其他集镇则由供销部门代管市场业务。9月份,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全县104户棉布零售商有65户改为统销经营户,39户转业或歇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本县还先后对棉纱、生猪、烤烟等实行了统购统销。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发《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场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县委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作了若干具体规定。“定产”即按照农户的耕地土质优劣和灌溉条件,在原来的基础上,结合近两年的变化,评定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定购”即对余粮户实行统购,规定从定产中留足种子(每亩留15——20公斤)、口粮(年人平225——260公斤)、饲料(肉猪每头25公斤,公、母猪每头100公斤,耕牛每头15公斤)后,其余部分,国家作为定购粮按95%的比例统一收购,如遇荒年,实行“先留后购、不余不购、缺者供应”的政策。“定销”即对农村缺粮食户实行“先吃自己、后吃供应”的政策,由国家发证分月供应。1955年全县共落实定购粮食3000万公斤。1955年8月以后,对非农业人口按九类三等实行定量供应,从3岁以下儿童每人每月8斤到一等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32斤;食油每人每月供应4两,春节、国庆补助3两;同时实行“凭证供应,节约归己,超吃不补”的政策,保障了非农业人员的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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